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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4月27日和
2026年 5月 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和《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15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2号博
纳大厦16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1.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于冬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1.4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1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
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91人,代表股份320651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88%,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318296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8人,代表股份2354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5%。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90人,代表股份38422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78%,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36067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8人,代表股份2354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5%。
2.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2.4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391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1%;反对191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利润分配预案》
2总表决情况:同意320392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2%;反对20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163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9%;反对20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5%;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68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4%;反对397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939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4%;反对39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0%;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84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3%;反对405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97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4%;反对388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3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持有公司282228883股股份的公司董事于冬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7974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3%;反对38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8%;弃权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拟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394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195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于冬先生、齐志先生、江华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1)选举于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8971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6083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4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于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选举齐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7599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4710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85%。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齐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江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7477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4589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54%。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江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王进先生、冯仑先生、葛明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1)选举王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8829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5941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05%。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王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冯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7258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4370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5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97%。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冯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葛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764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4756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97%。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葛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4.1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杨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薄思远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