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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12月17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5日14:15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2号博纳大厦16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
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1.3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齐志先生主持,就
1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1.4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
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47人,代表股份332763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08%,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325662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43人,代表股份710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1%。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46人,代表股份50535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98%,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43433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43人,代表股份710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1%。
2.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2.4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9877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27%;反对197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9%;弃权9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489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89%;反对197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2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4%;弃权9130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4.1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杨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薄思远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