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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于2025年10月31日、
2025年11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
“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15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2号博纳大厦16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11.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于冬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1.4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
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15人,代表股份343106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840%,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339395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1人,代表股份371163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3%。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14人,代表股份60877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29%,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57166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1人,代表股份3711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3%。
2.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2.4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06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7%;反对76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8%;弃权1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977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18%;反对76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2%;弃权1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323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8%;反对6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9%;弃权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095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1%;反对6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5%;弃权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4.1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薄思远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刘向育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