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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6年 8月 26日和
2026年 9月 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7日(星期四)14:15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 2号博
纳大厦 16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7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7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1.3 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齐志先生主持,就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1.4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
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72人,代表股份 340061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622%,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人,代表股份 332254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68人,代表股份 780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5%。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71人,代表股份 57832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12%,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500260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68人,代表股份 78066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5%。
2.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2.4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持有公司 282228883股股份的公司董事于冬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4879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944%;反对 221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6%;弃权 7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87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944%;反对 22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6%;弃权 7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新增 2026年度被担保主体及调整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993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79%;反对 233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6%;弃权 7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764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56%;反对 23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16%;弃权 7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2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7366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75%;反对 21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1%;弃权 5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137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00%;反对 21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00%;弃权 5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4.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杨 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薄思远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