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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能源: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331证券简称:胜通能源公告编号:2025-054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胜通能源”“上市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收到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腾机器人”“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智行创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源

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源祥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承壹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扬帆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就本次要约收购事宜出具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以下简称“本报告书摘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根据2025年12月11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魏吉胜先生、张伟先

生、魏红越女士、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口云轩”)、

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口同益”)、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口弦诚”)、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口新耀”)(以上七方以下简称“各转让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收购各转让方持有的合计846437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

2、本次要约收购为七腾机器人拟通过部分要约的方式按照13.28元/股的价

格向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以外的胜通能源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上市公司

15%的股份。

3、本次要约收购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9.99%的股份为前提。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收购人七腾机器人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2336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5%)。在七腾机器人发出部分要约后,龙口云轩、龙口同益、龙口弦诚、龙口新耀分别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23917792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8.47%)、13999623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4.96%)、

1149260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0.41%)、2856549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01%),合计4192322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

14.85%)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

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七腾机器人书面同意,龙口云轩、龙口同益、龙口弦诚、龙口新耀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止,龙口云轩、龙口同益、龙口弦诚、龙口新耀不得转让、质押、委托行使表决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任何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龙口云轩、龙口同益、龙口弦诚、龙口新耀承诺,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将根据七腾机器人的要求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实施予以充分配合及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有效申报预受要约,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议案。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受要约收购股份数量4233600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42336000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4233600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胜通能源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合计持有胜通能源

1269797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4.99%。

4、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

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胜通能源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胜通能源的上市地位。

5、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562222080元,收购人将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112444416元(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一、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情况简介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胜通能源

股票代码 001331.SZ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胜通能源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11436432140.52%

无限售条件股份16787567959.48%

合计282240000100.00%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收购人名称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卉竹路2号7幢21-1号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一重庆智行创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金开大道西段210号3楼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一住所/通讯地址

3号附25-09-004472号(集群注册)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源祥裕私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二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二住所/通讯地址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上海承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扬帆15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三住所/通讯地址

888 号 A 楼 534 室

(三)要约收购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并利用相关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优势,助力上市公司发展。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拟继续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本次要约收购范围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胜

通能源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要约价格(元/股)要约收购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无限售条件股份13.284233600015.00%根据2025年12月11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各转让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收购各转让方持有的合计846437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

本次要约收购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9.99%的股份为前提。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收购人七腾机器人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2336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5%)。在七腾机器人发出部分要约后,

龙口云轩、龙口同益、龙口弦诚、龙口新耀分别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23917792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8.47%)、13999623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4.96%)、

1149260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0.41%)、2856549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01%),合计4192322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

14.85%)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

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七腾机器人书面同意,龙口云轩、龙口同益、龙口弦诚、龙口新耀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止,龙口云轩、龙口同益、龙口弦诚、龙口新耀不得转让、质押、委托行使表决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任何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龙口云轩、龙口同益、龙口弦诚、龙口新耀承诺,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将根据七腾机器人的要求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实施予以充分配合及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有效申报预受要约,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议案。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受要约收购股份数量4233600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42336000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4233600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胜通能源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合计持有胜通能源

1269797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4.99%。

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胜通能源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胜通能源的上市地位。

(六)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1.要约收购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是13.28元/股。

2.计算基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

根据2025年12月11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各转让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收购各转让方持有的合计846437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13.28元/股。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

13.28元/股。

经综合考虑,要约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3.28元/股,不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3.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

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的说明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

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14.26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3.28元/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事项,除存在披露的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股价未被操纵及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基于要约价格13.28元/股、最大收购数量42336000股股份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562222080元。收购人将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112444416元(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

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八)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请参见后续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相关内容。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二、其他说明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本次要约收购需以本次股份转让为前提。本次收购要约尚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和公司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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