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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能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331证券简称:胜通能源公告编号:2026-031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诉讼请求:(1)确认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本次诉讼暂

不涉及具体金额,本次案件尚在处理中,最终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原告王功伟于2026年4月15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鲁0681民初3865号)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内容及理由

原告:王功伟

被告: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方认为:

根据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披露,魏吉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直接持股4436.00万股股份,持有公司36.97%;通过云轩、新耀、同益、弦诚投资间接持股1436.92万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11.9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48.94%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第1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16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上市公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第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上述规定,魏吉胜每年转让直接持股和通过云轩、新耀、同益、弦诚投资间接持股总数不得超过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5%。基于上述规定,魏吉胜等应严格遵守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限售承诺,该等承诺不得豁免。

诉讼请求:1.确认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本次案件尚在处理中,最终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龙口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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