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胜通能源
股票代码:001331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通讯地址权益变动性质魏吉胜山东省龙口市和平路山东省龙口市和平路股份减少(协议转
5000号5000号让)
魏红越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股份减少(协议转路3号长滨社区居委会路3号长滨社区居委
让)集体户会集体户张伟山东省龙口市府西二山东省龙口市府西二股份减少(协议转路268号9号楼2单元路268号9号楼2单元
让)
1701号1701号
龙口云轩投资中心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有限合伙)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股份减少(协议转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让)寓寓龙口同益投资中心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有限合伙)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股份减少(协议转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让)寓寓龙口弦诚投资中心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有限合伙)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股份减少(协议转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让)寓寓龙口新耀投资中心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有限合伙)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股份减少(协议转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让)寓寓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胜通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目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释义....................................................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6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7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7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8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8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具体情况..................................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23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24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6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27
第六节备查文件..............................................28
一、备查文件...............................................28
二、备置地点...............................................2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0释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胜通能源、指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魏吉胜、魏红越、张伟、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
指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方
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重庆智行创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承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受让方指村扬帆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弘源泰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源祥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权益变动指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元指人民币元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魏吉胜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623************住所山东省龙口市和平路5000号通讯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和平路5000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地区的居留权魏红越性别女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681************住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3号长滨社区居委会集体户通讯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3号长滨社区居委会集体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否地区的居留权张伟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681************住所山东省龙口市府西二路268号9号楼2单元1701号通讯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府西二路268号9号楼2单元1701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否地区的居留权
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注册资本3215.4089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MA3D771K10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
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注册资本2450.790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MA3D77ND4A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
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注册资本2129.8688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MA3D77KA0R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
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注册资本1953.9316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MA3D76WK6H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魏红越系魏吉胜之女,魏红越与张伟系夫妻关系,魏吉胜系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结合个人规划与上市公司长远布局,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引入认可上市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专业投资者,助力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根据与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重庆智行创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承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扬帆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源祥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的《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通过接受部分要约的方式转让公司股份,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192322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5%),在收购方发出部分要约后,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192322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85%)申报预受要约,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同意,协议转让完成后,自协议转让部分股份过户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期间,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放弃其预受要
约的4192322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4.85%)的表决权。除此之外,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计划或安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拥有表决权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股份持股数量占总股拥有表决权表决权持股数量占总股拥有表决权表决权
名称种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比例(股)本比例股份数量比例
(股)(股)人民
魏吉胜币普10433472036.97%10433472036.97%7825104027.73%7825104027.73%通股人民
魏红越币普135240004.79%135240004.79%-0.00%-0.00%通股人民
张伟币普91492803.24%91492803.24%68619602.43%68619602.43%通股龙口云人民轩投资
币普279236019.89%279236019.89%239177928.47%-0.00%
中心(有通股限合伙)龙口同人民益投资
币普212834147.54%212834147.54%139996234.96%-0.00%
中心(有通股限合伙)龙口弦人民诚投资
币普184964366.55%184964366.55%11492600.41%-0.00%
中心(有通股限合伙)龙口新人民耀投资
币普169685496.01%169685496.01%28565491.01%-0.00%
中心(有通股限合伙)
合计21168000075.00%21168000075.00%12703622445.01%8511300030.16%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具体情况
2025年1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各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为保证协议内容的完整性,条款序号采用协议原文序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5年12月11日签署甲方(收购方):
甲方一
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腾机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90365813
法定代表人:朱冬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卉竹路2号7幢21-1号甲方二
重庆智行创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EWJ4D095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冬
主要营业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金开大道西段210号3楼3号附
25-09-004472号(集群注册)
甲方三
上海承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扬帆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54333552B
法定代表人:曹阳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A楼534室甲方四
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源祥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8748198
法定代表人:房菲菲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乙方(转让方):
乙方一
魏吉胜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3************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和平路5000号乙方二魏红越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1************
住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3号长滨社区居委会集体户乙方三张伟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1************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府西二路268号9号楼2单元1701号乙方四
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D771K10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主要营业场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乙方五
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D77ND4A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主要营业场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乙方六
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D77KA0R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主要营业场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
乙方七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D76WK6H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主要营业场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甲方、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鉴于:
1.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或“上市公司”)系一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胜通能源,股票代码:001331,股份总数:28224万股。
2.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系胜通能源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乙方一持有胜通能源10433472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6.97%),乙方二持有胜通能源13524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79%),乙方三持有胜通能源
914928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24%)。乙方四至乙方七系乙方一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系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持有胜通能源27923601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89%)、2128341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54%)、18496436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55%)、16968549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01%)。
3.甲方一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二系在中
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甲方三、甲方四系在中国境内依法
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投资基金。甲方二、甲方三和甲方四与甲方一签署了一致
行动协议,系甲方一的一致行动人。
4.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4643776
股股份(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29.9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甲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5.甲方一和/或其指定适格第三方拟以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为前提,向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2336000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5%),其中乙方四至乙方七共同申报预受要约4192322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4.85%)。乙方四至乙方七同意,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期间,乙方四至乙方七放弃其预受要约的4192322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4.85%)的表决权。
为明确本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本次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标的股份的转让
1.1乙方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4643776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9.99%)
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收购方转让方转让股份数量(股)乙方一26083680甲方一乙方二4934496乙方二8589504甲方二乙方三2287320乙方六8879976乙方四4005809甲方三乙方五7283791乙方六8467200甲方四乙方七14112000合计84643776
1.2双方同意,确定按照本次交易项下胜通能源每股价格为13.28元来计算标的股份的价格,即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1124069345.28元(下称“转让总价款”)。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收购方转让方转让股份数量(股)转让价款金额(元)
乙方一26083680346391270.40甲方一
乙方二493449665530106.88
乙方二8589504114068613.12
甲方二乙方三228732030375609.60
乙方六8879976117926081.28乙方四400580953197143.52
甲方三乙方五728379196728744.48
乙方六8467200112444416.00
甲方四乙方七14112000187407360.00
合计846437761124069345.28
二、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2.1双方确认,在甲方一和乙方一均认可的银行以乙方一名义设立共管账户,
由甲方一和乙方一共同签署账户共管协议并对账户进行共管。
2.2双方同意,在交易先决条件满足且持续满足的前提下,收购方应按照如
下进度和方式按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付款安排:在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达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支付至其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205960688.64元支付至共管账户;甲方二支付至其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31185152.00元支付至共管账户;甲方三支付其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31185152.00元支付至共管账户;甲方四支付其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93703680.00元支付至共管账户。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如下:
i)本协议签署且生效;
ii)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报告及控制权变更等相关公告发布
之日起满三十日,或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之日,以孰早者为准。
(2)第二期付款安排:在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定义见下文)前一个工作日,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剩余50%至共管账户。
(3)解除共管:双方同意授权银行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证券账户之
日后自动解除账户共管,乙方一可划转至乙方各自指定的收款账户。
2.3收购方按上述约定支付相应股份转让价款并解除共管后,即完成股份转
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2.4交易先决条件
除非双方作出书面豁免,本次交易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
(1)本协议持续生效;(2)乙方为完成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完成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豁免等股东会等内部审批程序;
(3)甲方与乙方相互完成业务、市场、法律、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并对尽职调查结果满意。被尽职调查方已就尽职调查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有),提出令尽职调查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并承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割先决条件或者交割后义务予以解决;
(4)胜通能源已经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和/或保密协议、竞业禁
止协议(竞业期限应不短于交割后3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限不低于交割后3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以届时签署的交易文件约定为准;
(5)本次交易已通过了收购方各自内部批准;
(6)自交易文件签署日起至交割日,上市公司未发生且合理预计不会发生导致重大不利变化的事件(“重大不利变化”:指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前景、运营、财务或其他状况、经营业绩或注册资本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7)乙方未发生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8)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的质押等担保权限,不存在被
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或可能,也不存在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或可能;
(9)转让方及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
载、隐瞒或误导性陈述;
(10)其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交易及交割先决条件。
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达成交易先决条件。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对上述期限予以宽限。任意一方尽职调查完成后对尽职调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一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达成交易先决条件的,对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为免疑义,若甲方已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则视为双方认可交易先决条件实质满足,不得再以尽调结果不满意行使解除权。
2.5如本次交易所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收购方应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反垄断局申报反垄断审查。
三、标的股份过户交割
3.1转让方应当在收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
成标的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收购方应根据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解除共管账户该部分的共管并支付给转让方,转让方收到的款项应全额用于缴纳本次交易的个人所得税。
3.2 双方同意在(i)取得完税凭证;(ii)本次交易所涉及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该局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iii)收购方已将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递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过户”)。
3.3双方确认,双方尽最大努力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函后30日
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3.4标的股份过户后,收购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
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四、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之日止,未经甲方一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促使或允许上市公司采取以下任何行为:
(1)终止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运营或改变其业务行为的任何部分;
(2)增加或减少其总股本;
(3)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免除任何债权或放弃具有重大价值(单项价值超过300万元,账目价值和市场公允价值孰高)的任何权利(包括权利请求);
(4)将上市公司单项价值超过300万元(账目价值和市场公允价值孰高)的无形资产或资产出售或处理;
(5)任命或变更上市公司的独立外部会计师或任何会计方法或会计惯例或制度,但适用的会计准则要求的变更除外;
(6)设置或者允许产生或发行对公司的全部或任何商誉、资产或权利构成
担保、留置或抵押的任何债务或权利负担;
(7)出售、转让、许可使用、抵押、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以其他形式处置
公司所有的任何商标、专利、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8)除为履行本协议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要求予以调整外,对于
上市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或重述;(9)除为履行本协议,增加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或变更董事会成员组成;
(10)变更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1)除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外,订立任何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重大合同,修订或调整任何重大合同的任何重要条款,或同意终止任何重大合同;
(12)兼并、合并任何三方,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资产收购;
(13)对外投资或开展主营业务以外的业务;
(14)新增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已公告的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除外);(15)进入任何破产、解散或清算程序;
(16)除为上市公司日常的正常经营,对外转移公司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
(17)其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的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为免歧义,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指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20%以上或占利润总额20%以上的子公司)同样适用上述约定。
五、公司治理
5.1双方同意,在第九条约定之要约收购完成之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并完成胜通能源董事会的提前换届改选、
高级管理层调整及公司章程修改等事项。转让方应当促成前述事项,配合收购方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转让方承诺其推荐至上市公司的董事同意相关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经甲方一同意,董事会换届改选时间可以相应顺延。
具体调整如下:
双方同意新一届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为3名,独立董事为2名,同意选举甲方一推荐的2名董事候选人当选非独立董事,并选任其中1名为董事长,同意选举乙方一推荐的1名董事候选人当选非独立董事;同意选举甲方一推荐的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前述当选董事的任期为自当选之日起三年。
双方协商后经履行程序可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进行调整。上市公司现有中高级管理人员在尽责履职的前提下保持相对稳定,适当调整、优化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陈述与保证6.1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民事能力和权利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保证已按甲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
的全部资料,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3)除已向甲方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外,乙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被冻结、查封等可能造成其过户限制的障碍。
(4)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应尽力促使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人员稳定,
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持续稳定地开展生产经营,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
三应促使核心员工与胜通能源签订《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协议》,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日起,核心员工仍需至少在胜通能源或其附属企业任职36个月,且在胜通能源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
(6)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
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
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7)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向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协议
及本次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8)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向甲方声明与保证: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上
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不会发生任何导致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恶化等重大不
利影响的情形,亦不会订立任何非正常处分其资产或权利的合同或出现转移资产和利润的情况。
(9)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向甲方声明与保证: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对各自资产(包含知识产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况以外,
其上没有设置任何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限,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或可能,也不存在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或可能。
(10)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向甲方声明与保证: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没有未披露的为他人作担保的行为,如在标的股份过户日之后出现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因标的股份过户之前存在为他人作担保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及其附属
企业产生损失,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将向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承担赔偿或补偿损失的责任。
(11)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向甲方声明与保证: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遵守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监督、税务、劳动、社会保障、海关、外汇、质检、
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因违反市场监督、税务、劳动、社会保障、海关、外汇、质检、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如在标的股份过户之后出现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因标的股
份过户之前未向甲方披露的、且乙方一、乙方二或乙方三有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被处罚或要求补缴的情况,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同意赔偿上市公司及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虽有前述约定,但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情形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导致上市公司暂停上市、退市、无法进行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的,无论是否已向甲方披露,均视为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违约,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同意按
照甲方各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总金额的20%向甲方分别支付违约金。
6.2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
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3)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甲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乙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甲方保证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系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七、尽职调查和排他期
7.1本协议签署后,收购方与上市公司成立工作小组,启动相互之间的业务、财务、法律等尽职调查,转让方同意将促使上市公司根据收购方及其所委托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公开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所需资料并积极配合尽职调查,收购方同意根据转让方及其所委托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公开甲方一的尽职调查所需资料并积极配合尽职调查。
7.2签署本协议后六个月内或完成交割或本次交易终止(以孰早为准),任
意一方在未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征求或支持任何有关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的第三方请求、建议和要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信息或者参与有关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的谈判和讨论;且不得与第三方达成任何有关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的协议或安排。若一方违反本排他期约定,则应该赔偿守约方违约金3000万元。
八、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
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就本协议项下的赔偿责任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8.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转让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但因甲方原因导致迟延的除外。
8.3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
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转让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次要约收购
9.1甲方一和/或其指定适格第三方(合称“要约收购方”)拟以标的股份
转让完成为前提,向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2336000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5%),其中乙方四至乙方七申报预受要约41923224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4.85%),价格等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格,即每股人民币13.28元(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份除权除息情况调整,如需)。其中:乙方四申报预受要约23917792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8.47%),乙方五申报预受要约13999623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4.96%),乙方六申报预受要约1149260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0.41%),乙方七申报预受要约2856549股(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01%)。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期届满后,
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数量的,不影响本次要约收购的效力,要约收购方将根据本次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9.2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
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要约收购方将协调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乙方承诺将对要约收购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予以认可并给予充分配合。
9.3要约收购方将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并根据适用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主管部门不时制定、提出的政策、要求,下同)的规定及本次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9.4乙方四至乙方七承诺,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四至乙方七
将根据要约收购方的要求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实施予以充分配合及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有效申报预受要约,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议案。
9.5乙方四至乙方七不可撤销地承诺,在要约收购价格符合前述约定的条件下,乙方四至乙方七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4192322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4.85%)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其中:乙方四申报预受要约23917792股,乙方五申报预受要约13999623股,乙方六申报预受要约1149260股,乙方七申报预受要约2856549股),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甲方一书面同意,乙方四至乙方七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止,乙方四至乙方七不得转让、质押、委托行使表决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任何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
9.6如乙方四至乙方七未按照本第九条约定数量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则甲方
一有权以书面形式但无义务选择要求乙方四至乙方七采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未
足额有效申报预受要约的上市公司股份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本次要约收购
价格转让予甲方一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乙方四和至乙方七在依法可行的情况下应予以无条件配合。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对本第九条预受要约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表决权放弃
10.1乙方四至乙方七不可撤销地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至本次要约收
购完成之日,乙方四至乙方七放弃其预受要约的上市公司4192322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4.85%)的表决权,且除甲方一书面同意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日前始终不可恢复。
10.2自本次要约收购完成或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乙方四至乙方七前述放弃
行使表决权的股份(如有)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十一、业绩承诺及补偿
11.1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一就上市公司2026年度、2027年度和2028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内,以上市公司现有全部业务、资产实现的业绩承诺如下:上市公司2026年度、2027年度和2028年度净利润均为正。
11.2标的股份过户后,业绩承诺期内,若上市公司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为负的,乙方一需按照亏损净利润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应在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期满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将现金补偿支付至上市公司银行账户。
11.3业绩承诺期内,收购方承诺不干涉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开展,不对原
有业务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方应合理保障上市公司运营资金充裕,不对上市公司银行授信等进行不合理干涉。
十二、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的,使得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i)地震或台风等自然灾害,(ii)战争、暴乱或军事冲突,(iii)法律变更(iiii)和监管机构禁止交易或不批准。12.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均无须为因该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引起的另一方的任何损失向另一方负责,该等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本协议下的违约。
12.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且如果可行,应于事件
发生后15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并力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十三、保密
13.1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而使用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
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或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2)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另一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3)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4)从合法取得信息的第三方处合法占有的信息。
13.2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除外)透露或传达。
13.3双方应促使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十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4.2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十五、税费承担
15.1双方依法承担因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十六、其他
1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6.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1)如标的股份的部分或全部存在质押、冻结或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的;
(2)如标的股份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查封或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政府调查或其他安排,或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
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16.3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1)依据8.3条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6.4本协议解除的情况下,乙方应退还甲方按照本协议已支付的全部股份
转让款项(如需)并且相关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需),同时标的股份权属及董事高管改选(如发生)均恢复到本协议签订之日状态。
16.5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若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署,则无效且不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利益。
16.6本协议一式壹拾伍份,甲方各执一份,乙方各执一份,其余留存上市
公司备查,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胜通能源2022年9月8日于深交所主板上市。根据《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魏吉胜、魏红越、王兆涛、宋海贞、姜晓、刘军、刘大庆、张健、姜忠全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做出的与本次权
益变动相关的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序号相关方具体承诺内容承诺期间履行情况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承诺履行完
1魏吉胜的25%;正在履行
毕为止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则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则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承诺履行完
2魏红越正在履行
一年度末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毕为止
总数的25%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王兆涛、姜承诺履行完
3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正在履行
晓、宋海贞毕为止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刘军、刘大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承诺履行完
4庆、张健、姜正在履行
持有的公司股份毕为止忠全上述主体自胜通能源上市以来一直恪守相关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基于本次交易需求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魏吉胜、魏红越、王兆涛、宋海贞、姜晓、刘军、刘大庆、张健、姜忠全拟申请豁免其所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
份限售承诺,前述豁免事项尚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是否能够审议通过豁免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及其他特殊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魏吉胜先生担任胜通能源董事,持有胜通能源10433472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6.97%;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胜通能源2792360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89%;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胜通能源2128341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54%;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胜通能源1849643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5%;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胜通能源16968549.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1%;魏红越女士持有胜通能源1352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9%;张伟先生担任胜通能源董事长,持有胜通能源914928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4%。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魏吉胜先生除在胜通能源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外,还在以下公司任职: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公司名称职务
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龙口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魏吉胜龙口市胜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董事烟台万邦运业龙口有限公司董事龙口市工商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HENG MING PTE.LTD 经理
CHENG JIA PTE.LTD 经理海南通和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龙口市工商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吉胜先生、张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节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证券法务部,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魏吉胜
信息披露义务人:魏红越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年月日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上市公司名称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和平路5000号股票简称胜通能源股票代码001331
1.山东省龙口市和平路5000号
2.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3号长
滨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1.魏吉胜3.山东省龙口市府西二路268号9
2.魏红越号楼2单元1701号
3.张伟4.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
4.龙口云轩投资中心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有限合伙)寓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5.龙口同益投资中心5.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
称册地(有限合伙)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
6.龙口弦诚投资中心寓(有限合伙)6.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
7.龙口新耀投资中心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有限合伙)寓
7.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
开发区环海路海岸华府酒店式公寓
增加□减少?有?无□拥有权益的股份数有无一致行动人
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七名信息披露义务人互为一致行化□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是?否□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是?否□大股东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多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选)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1.魏吉胜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04334720
持股比例:36.97%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104334720
拥有表决权比例:36.97%
2.魏红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3524000
持股比例:4.79%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13524000
拥有表决权比例:4.79%
3.张伟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9149280
持股比例:3.24%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9149280
拥有表决权比例:3.24%
4.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持股数量:27923601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持股比例:9.89%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27923601
拥有表决权比例:9.89%
5.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1283414
持股比例:7.54%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21283414
拥有表决权比例:7.54%
6.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8496436
持股比例:6.55%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18496436
拥有表决权比例:6.55%
7.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6968549
持股比例:6.01%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16968549
拥有表决权比例:6.01%1.魏吉胜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78251040
持股比例:27.73%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78251040
拥有表决权比例:27.73%
2.魏红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00
持股比例:0.00%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0.00
拥有表决权比例:0.00%
3.张伟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6861960
持股比例:2.43%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6861960
拥有表决权比例:2.43%
4.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持股数量:23917792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8.47%
变动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0.00
拥有表决权比例:0.00%
5.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3999623
持股比例:4.96%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0.00
拥有表决权比例:0.00%
6.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149260
持股比例:0.41%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0.00
拥有表决权比例:0.00%
7.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856549
持股比例:1.01%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0.00
拥有表决权比例:0.00%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式:协议转让时间及方式是否已充分披露资不适用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是□否?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
是□否?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否?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是□否?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本次权益变动待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
是□否?准(此页无正文,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信息披露义务人:魏吉胜
信息披露义务人:魏红越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
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吉胜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