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根据北京徳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6]00001185 号),因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 2025年度股份支付费用为 2044.20万元,2025年实现归母净利润 22729.78万元,剔除本次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归母净利润为 24773.98万元,较 2023年增长了 50.14%;
公司 2025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 21340.20万元,剔除本次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为 23384.40 万元,较 2023 年增长了 70.33%。均超过了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设定目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
五、关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情况:
根据 2025 年度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结果,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并确认首次授予的 31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的 31 名激励对象的 2025年度个人考
核评价结果分均为“合格”,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31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的 31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上述激励对象 2025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均为“合格”。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
31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84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 31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
的 34.3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核查意见提交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字:
冯晓鸣 孙新卫 惠兵
2026年 9月 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