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2 证券简称:锡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6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内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3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4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430%;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3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34.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217%。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尚需办理申请手续,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成
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公司于 2026年 9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及《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年8月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17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已超过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五)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六)2024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4年9月12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八)2024年9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9月12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79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和确认,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4年9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4年9月30日。
(十)2025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2025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决定将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1.79元/股调整为10.79元/股,并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5年8月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79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
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和确认,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5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5年9月11日。在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后至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前,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万股,该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予登记。因此本次预留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2名调整为31名,本次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49万股。
(十二)2025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8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5年10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十四)2026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将本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做出相应调整;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3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84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3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4.3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关于限售期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个月。
(二)关于解除限售期及其解除限售比例的说明
1、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其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间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年 9月 12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 2026年 9月 12日至 2027年 9月 11日。
2、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其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间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50%。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年 8月 8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 2025年 9月 11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
2026年 9月 11日至 2027年 8月 7日。
(三)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截至目前,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左述情形,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关于公司 根据北京徳皓国际会计师事务
业绩考核目标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一)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2025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于30%; 字[2026]00001185号),因实施
(二)以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 本激励计划,公司2025年度股份
长率不低于30%; 支付费用为2044.20万元,2025注:1、上述“归母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年实现归母净利润22729.78万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元,剔除本次股份支付费用后的作为计算依据;2、上述“扣非归母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归母净利润为24773.98万元,较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 2023年增长了50.14%;公司2025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21340.20万元,剔除本次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为23384.40万元,较2023年增长了70.33%。
左述的两个条件均达到了业绩
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首次授予的31名激励对象和预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留授予的31名激励对象的2025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 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均为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 “合格”,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 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
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 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 3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84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 31 名
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34.3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毕期间,如有激励对象提出离职申请或发生其他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则其已授予尚未办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一)在本激励计划披露后至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期间,公司分别实施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和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累计现金分红每股1元,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1.79元/股调整为10.7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二)在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后至办理预留授予股份登记期间,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万股,该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不予登记。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2名调整为31名,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49万股。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三)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以2026年5月28日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9日为除权除息日实施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为以公司最新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为110490000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154686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股本变动后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约定,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万股,分别按照40%、30%、30%的比
例分三期解除限售。其中,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在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之前,已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80万股,无需调整;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在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之后,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由
60万股调整为84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84万股。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万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分两期解除限售。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之后,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由24.5万股调整为34.3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34.3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
(四)除上述调整外,正在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430%。具体如下:
2025年年度 2025年年度
获授的 已解除 权益分派方 权益分派方 本次可解 剩余未解
限制性 限售的 案实施完毕 案实施完毕 除限售的 除限售的
姓名 职务 股票数 股票数 之前剩余未 之后剩余未 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量(万 量(万 解除限售的 解除限售的 票数量 票数量股) 股)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万股) (万股)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张云龙 董事 5 2 3 4.2 2.1 2.1财务总监
徐高尚 13 5.2 7.8 10.92 5.46 5.46董事会秘书
顾松鹤 副总经理 13 5.2 7.8 10.92 5.46 5.46中层管理人员及重要
169 67.6 101.4 141.96 70.98 70.98业务/技术人员(28人)
合计 200 80 120 168 84 84
(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34.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217%。具体如下:
2025年年度权 2025年年度权
已解除 本次可解 剩余未解
获授的限 益分派方案实 益分派方案实
限售的 除限售的 除限售的
预留授予的激 制性股票 施完毕之前剩 施完毕之后剩
股票数 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励对象 数量(万 余未解除限售 余未解除限售量(万 票数量 票数量股) 的限制性股票 的限制性股票
股) (万股) (万股)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中层管理人员
及重要业务/技 49 0 49 68.6 34.3 34.3术人员(31人)
合计 49 0 49 68.6 34.3 34.3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31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31名激励对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经核查确认上述激励对
象2025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均为“合格”。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
3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84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3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34.3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必要手续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