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
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权限划分如下:
(一)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第1页共5页过: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
第2页共5页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三)交易标的为股权,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视为交易涉及的计算基础。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的
第3页共5页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总经理决定:
除按上述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之外,其余均由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
第六条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特殊决策权限如下:
(1)日常购销合同: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与
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
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或者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署协议等事项。购销合同金额在上述范围以下的由总经理决定;
(2)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3)对外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4)对外投资: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公司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不包括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之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页共5页第九条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
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
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