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96,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J225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13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光华股份”,证券代码为“00133”,自2022年12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28,000,000股。
2023年12月8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37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28,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8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5.6250% (均为首发前限售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情况及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为5名,分别为孙杰风、孙培松、孙梦静、姚春海、海宁风华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风华投资”)。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孙杰风、孙培松、孙梦静、风华投资、姚春海、孙培芬、姚海峰、徐晓敏、赵艳丽、沈洪根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已履行完毕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孙杰风、姚春海、张宇敏、朱志康、凌霄、陈霞利、祝一平、黄凯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正常履行中-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杰风、孙培松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梦静,员工持股平台风华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姚春海、张宇敏、朱志康、黄凯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若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正常履行中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8日上市,自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5月19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27.76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相关股东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孙杰风、孙培松、风华投资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孙梦静 关于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本企业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予以公告。 正常履行中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姚春海 关于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光华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光华股份的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光华股份的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人/本企业减持光华股份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予以公告。 正常履行中
孙杰风、孙培松、姚春海、张宇敏、朱志康、黄凯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本人已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本人承诺将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需进行股份回购时,本人承诺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正常履行中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杰风、实际控制人孙培松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购回股份的措施。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虑假记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正常履行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填补被摊簿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在本次发行后就填补被摊簿即期回报,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正常履行中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杰风、实际控制人孙培松 关于填补被摊簿即期回报的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正常履行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违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款;(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和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杰风、实际控制人孙培松 关于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杰风、实际控制人孙培松关于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1、本人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2、本人今后也不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3、如公司认定本人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公司。4、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正常履行中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杰风、实际控制人孙培松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杰风、实际控制人孙培松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商业原则,处理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不会发生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均将严格遵守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导致公司受到损害的,本人将无条件对公司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直接或间接)的其他企业按照与本人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承诺事项。 正常履行中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杰风、实际控制人孙培松 关于社保和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杰风、实际控制人孙培松关于社保和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如下:若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或有关员工要求,公司需为员工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上述费用而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行立求至出权利要求目司法行政机关计定合理时,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款项及处罚款项,并全额承担利益相关方提出的赔偿、补偿款项,以及由上述事项产生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正常履行中
(二)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有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等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4,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5.625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1 孙杰风 63,000,000 63,000,000 担任公司董事长
2 孙培松 5,000,000 5,000,000 7
3 孙梦静 2,000,000 2,000,000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4 姚春海 7,000,000 7,000,000 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5 风华投资 7,000,000 7,000,000 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合计 84,000,000 84,00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孙杰风通过风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志康通过风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字敏通过风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副总经理黄凯通过风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前述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循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及相关规定;(3)上表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需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84,000,000 65.63% -84,000,00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4,000,000 34.37% -84,000,000 128,000,000 100.00%
三、总股本 128,000,000 100.00% - 128,000,000 100.00%
注: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光华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苏钦
吴梅山
有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