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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335证券简称:信凯科技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进展情况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信凯紫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紫源”)申请人民币1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其中,同意由公司无偿为子公司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综合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预计基础上,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从3亿元增加至5.5亿元,并调整对不同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5日、2025年9月30日及2025年10月3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综合授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等相关公告。

本次公司为辽宁紫源提供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辽宁信凯紫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余力文

2)成立日期:2022年3月7日

3)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石山路6号

4)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公司持股79%、无锡五彩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21%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33662.2425688.68

负债总额20183.4111317.94

净资产13478.8314370.74

项目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554.010

利润总额-891.91-313.65

净利润-891.91-313.65

8)履约能力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辽宁紫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证人/债务人:辽宁信凯紫源新材料有限公司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12月24日至2035年9月21日止。

6.担保最高本金金额:1亿元

7.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

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

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

人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10.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1.结合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总体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2.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能按约定时间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本次担保事项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要求,且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3.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控制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及决策,可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整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5.5亿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实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8927.23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47%。前述担保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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