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4年4月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资金管理,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
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
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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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与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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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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