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决策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
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并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1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3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本条第(一)至第(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
单位、与本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
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4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
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以及
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转送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5(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6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当地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
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投资者调研时,应按相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止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的情况。
7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在2个工作日内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8附件: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知情知情知情所属知情内内幕信内幕信
证件联系通讯与本公职务/内幕内幕内幕登记时登记
序号人姓单位/幕信息息所处息公开号码手机地址司关系岗位信息信息信息间人名部门时间阶段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9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0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名称: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名称:
重大事项概要: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涉及人员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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