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年5月15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标杆适配。建立业绩与薪酬双对标机制,将
薪酬水平链接市场价值与标杆企业,强化与业绩匹配的薪酬决定机制。
(二)坚持战略目标导向。根据公司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突出考核激励重点,把薪酬分配与公司战略发展及股东利益相结合。
(三)坚持价值共享共创。建立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薪酬分配与企业业绩与个人绩效同向激励同频共振,激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值创造积极性。
(四)坚持长短期激励相结合。兼顾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
1树立全周期效益驱动导向,牵引短中长期战略目标的达成,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股东会及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事部门按规定准备薪酬核算所需的材料,并
负责薪酬核算与发放薪酬与津贴工作,证券事务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七条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
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确定薪酬,薪酬结构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其中绩效薪酬占年度薪酬的60%;中长期激励分为现金类及非现金类,具体按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方案执行。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领取薪酬。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领取定额津贴,津贴标准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额度执行。
第九条不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发放津贴、补贴等报酬,如股东会另有决议的,按决议执行。
2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条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基本年薪作为年薪中的固定部分按月支付,体现岗位
价值和满足基本生活保障,不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绩效年薪作为年薪中的浮动部分,绩效年薪实际发放
与考核结果挂钩,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结算,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实施递延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现金类中长期激励包括任期激励及增量奖励等,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后结合任期考核结果兑现,增量奖励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一定比例的增量奖励实施递延支付;非现金类中长期激励主要为股权类激励。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薪酬按季度发放。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税前薪酬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之后向个人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并结合相关考核要求计算及发放薪酬和津贴。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按照个人经营业绩合同的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的考核按
3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
自我评价、互相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考核评价结果全面应用于薪酬分配、人员调整等环节,奖优罚劣、奖罚分明。
第六章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若发生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薪酬追索规定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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