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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泰: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9 查看全文

永顺泰 --%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2月11日第一次修订,2024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2月26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1—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

—2—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3—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5—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6—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经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未经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培训,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亦不能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公司资本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内幕信息的前提下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资本投资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7—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8—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与回复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与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9—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与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10—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

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与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资本投资部负责互动易平台涉及公司相关信息的

日常管理,及时收集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问题;

(二)公司资本投资部根据投资者提问起草回复内容。对于

投资者涉及各子公司或者各职能部门的提问,由资本投资部转交相关子公司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或者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经相关负责人员确认后提交至资本投资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及说明资料;

(三)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不涉及财务相关信息的,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可以发布;涉及财务相关信息的,还需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四)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内容经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资

—11—本投资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核通过的信息或者回复内容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董事会2024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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