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2月11日第一次修订,2025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资
本投资部是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
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3—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5—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公告应当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6—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7—(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8—(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五条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六章、
第七章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条的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9—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二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10—(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的;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十年。
—11—第三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临时报告文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草拟,资本投资部负责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按流程审批后由资本投资部予以披露。
—12—重大事件的报告及传递按照本办法第八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控股子公司相关事项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
披露程序为:
(一)控股子公司董事作出决定的,应在决定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决定及相关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办法所列且不需要经控股子公司董事决定的事件发生
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或者其指定的授权人签字;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子公司亦需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资本投资部结合相关资料编制临时报告,并由相关子公司修改完善;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按规定流程审批后由资本投资部予以披露。
—13—第四十一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资本投资部或
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
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组织和管理资本投资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资本投资部。
第四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14—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办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
经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培训,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15—动,亦不能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并需出具工作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及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五十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原则上应当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16—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
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股东、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分拆、发行股
—17—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六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
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二条公司纪检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六十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
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六十八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19—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
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九条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资本投资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未披露前,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对所知悉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相关信息。对相关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知悉相关信
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相关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利用相关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第七十一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重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20—任何函件等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
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公司资本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资本投资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子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资本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四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
—21—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七十八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交所规则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规则执行。
—22—第八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2022年2月11日审议通过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1月9日审议通过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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