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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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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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50338-00004号
致: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唐永生律师、李心悦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年 6月 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
《证券时报》公布的《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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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6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6月 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发布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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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兴科路乐普大厦东塔23楼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
次会议进行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06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5282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1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4107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456%。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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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9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7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8%。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24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4%。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
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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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969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7%;反对3093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
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18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546%;反对3093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96%;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65015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7%;反对2612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1%;
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8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349%;反对2612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23%;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165015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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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387%;反对2612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1%;
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8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349%;反对2612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23%;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64968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7%;反对3091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
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02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240%;反对3091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33%;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65015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7%;反对261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3%;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8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268%;反对261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68%;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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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65015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7%;反对261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3%;
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8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349%;反对261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68%;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165015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3%;反对261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3%;
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74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778%;反对261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68%;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650164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0%;反对2611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86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58%;反对2611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42%;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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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165016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1%;反对260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9%;
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87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39%;反对260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78%;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同意165016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8%;反对261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83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513%;反对261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160%;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65015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7%;反对2613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1%;
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8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349%;反对2613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05%;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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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17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反对262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6%;
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0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982%;反对262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76%;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17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反对262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6%;
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0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982%;反对262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76%;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17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反对262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6%;
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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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0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982%;反对262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76%;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274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
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6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6%;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4%;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17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反对262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6%;
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0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901%;反对262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76%;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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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65275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
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78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6%;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6%;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18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2%;反对2613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1%;
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05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09%;反对2613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05%;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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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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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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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肖黄鹤
见证律师:
唐永生
见证律师:
李心悦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