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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微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31 查看全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7月修订)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及外部财务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规范、有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一届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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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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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由委员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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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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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在没有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形下,董事会应采纳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

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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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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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在全体委员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与董事会一致。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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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一名委员都拥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应对其个人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年。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对于了解到的公司内部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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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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