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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微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8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145号

致: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微智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作出如下声明:

一、信达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

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四、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如有需要,信达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一) 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 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10日,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 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

75名核查对象(除中介机构)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中3名核查对象因在

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

公司股票行为,为确保公司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该3名激励对象资格。

(四) 2026年5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刘文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 2026年7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法律意见书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及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由54.84元/份调整为42.16元/份;股票期权总数由890.00万份调整为1157.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由718.00万份调整为933.40万份,预留授予由172.00万份调整为

223.60万份。

(六) 2026年9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26年9月24日为预留授权日(第一批),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128.96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了前述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人数、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26年9月24日为预留授权日(第一批),以人民币为42.16元/份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128.96万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法律意见书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人数、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三、 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人数、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和授予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信达负责人、信达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朱艳婷

王 倩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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