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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微智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339证券简称:智微智能公告编号:2025-079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兴科路66号乐普大厦东塔23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微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4人,代表股份1770061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7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61080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1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9人,代表股份89804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9人,代表股份8185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8人,代表股份8184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0%。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9656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8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24%;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30%;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45%。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93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84%;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3%;

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1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28%;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85%;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6%。

公司关联股东袁微微、郭旭辉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17600000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9675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99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46%;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65%;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9%。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7380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5%;反对2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

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484%;反对2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663%;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767356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2%;反对24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8%;

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8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553%;反对24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29%;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7318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0%;反对24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

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4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910%;反对24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73%;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17%。

4.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7305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3%;反对25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29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22%;反对25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92%;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85%。

4.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767283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431%;反对2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9%;

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0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635%;反对2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069%;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96%。

4.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7367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8%;反对24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2%;

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9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896%;反对24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30%;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4%。

4.0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7334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2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

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58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865%;反对2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129%;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06%。

4.0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7346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6%;反对2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

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7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31%;反对2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129%;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广远、荣莹;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9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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