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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微智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339证券简称:智微智能公告编号:2026-019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3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兴科路乐普大厦东塔23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微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0人,代表股份169314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68581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4人,代表股份73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6人,代表股份73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4人,代表股份73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高义融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301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

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73%;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9%;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69104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5%;反对199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

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2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785%;反对199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96%;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287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1%;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

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37%;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6%;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8%。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997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反对3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3%;弃

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853%;反对3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061%;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

过。(四)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00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74%;

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45%;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46%;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8%;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6%。

公司关联股东袁微微、郭旭辉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16850000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10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1%;反对20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弃

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2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694%;反对20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84%;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2%。

(六)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袁微微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892187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103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924%。

表决结果:袁微微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郭旭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788954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78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22%。

表决结果:郭旭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袁烨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891987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83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51%。

表决结果:袁烨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七)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詹伟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891917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76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556%。

表决结果:詹伟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高义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89081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965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50%。

表决结果:高义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永生、欧阳婧娴;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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