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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微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智微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超联系电话:021-20262362

保荐代表人姓名:魏宏敏联系电话:021-20262362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是,根据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价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2次,保荐机构每月查询获取公司募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是露文件一致

1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4月24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3)培训的主要内容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

法规要求,就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与规范等专题进行了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2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

1.信息披露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不适用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

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

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2024年度内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执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

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

3.“三会”运作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

3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

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

不适用

变动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

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

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

6.关联交易不适用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4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

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公司信息披露

7.对外担保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不适用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

买、出售的内部制度,查阅了信息披露材料,对高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资等相关制度,查阅了信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套期保值等)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募集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和内不适用

的情况部控制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三会运作材料、

5募集资金台账、关联交易

明细和内部控制报告等资料。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

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大变化情况)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承诺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是不适用诺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

4.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是不适用案

5.关于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减持意

是不适用向的承诺

6.有关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是不适用

6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

7.有关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是不适用切实履行的承诺

8.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

是不适用诺函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公

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示函监管措施。

改情况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7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

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8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

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4、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

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

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

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5、2024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定,我公司保荐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

9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

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7、2024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为,我

10公司及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按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加强内部控制,督促投行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提高风险意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11(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超魏宏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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