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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欣新材: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1 00:00 查看全文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绍兴兴

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欣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兴欣新材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已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名称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1888号华侨城五期云域9栋注册地址

1楼108室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主要办公地址

15和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朝东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韩逸驰、储伟项目联系人韩逸驰

联系电话021-38124105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1358股本123200000股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注册地址

2号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主要办公地址

2号

法定代表人叶汀实际控制人叶汀联系人魏柳莹

联系电话0575-82728851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12月21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2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4年5月,原保荐代表人孙蓓女士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负责公司的持

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盛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储伟先生接替孙蓓女士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二)其他重要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3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

韩逸驰储伟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刘朝东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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