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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欣新材: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1(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除外;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2(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对有关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如下:

(一)公司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时(公司受赠现金资产的除外)或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6、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9、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0、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1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1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1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

14、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二)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

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按下述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确定适用的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确定适用的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前述1、的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确定适用的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前款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四)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4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发生的交易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下“3”或者“5”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二)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间发生关联交易的。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5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6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及审议的事项。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7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司聘请的股东会见证律师、外部审计师及股东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会。除本条规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8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股东代理人依照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出席股东会股东或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身份证存在仿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规定的;

(二)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的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9(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权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参加的便利性因素确定现场会议的时间、具体地点。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10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会议主持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

绝回答股东询问,但应向股东陈述理由:

(一)询问事项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询问事项有待调查;

(三)询问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第四十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详细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如实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就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作出说明;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披露关联关系或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

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回避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六

12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如股东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所有股东均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回避表决。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

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

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

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

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的结果为准。

13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九章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14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三条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第十章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15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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