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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矿集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6 00:00 查看全文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受托方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

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三)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委托理财;

(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6页共6页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控股子公

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管理业务审批,审批权限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为准。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金额作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委托理财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章业务管理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

部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裁审核、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财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第6页共6页(一)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理财业

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论证通过后,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将委托理财方案、评估情况及建议

上报公司总裁,并同时抄报给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就本次理财涉及的产品风险等级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提出意见;

(三)经总裁审批后,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委托理财业

务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一)公司选择资信

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二)财务部门实时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损失风险时,公司财务部门必须立即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时报告总裁,经讨论后决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委托理财,并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6页共6页第十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以及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

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

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委托理财业务的合同、协议、账户开户资料、交易结算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统一建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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