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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矿集团: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矿集团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的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1-法律意见书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7月26日、2025 年 7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期限内已将本次股东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研试

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上午9:15—9:25、9:30

—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84名,代表股份13276617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184%(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股份13219577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356%。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南矿集团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5名,所持有的表决股份总数为5704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计179人,代表股份153244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7%。

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子公司签订经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26792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45%;反对8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34%;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0%。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45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3293%;反对8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945%;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62%。

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翁春娴

经办律师:

戴余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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