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和衍生品的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天海汽车电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在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禁止开展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铜等原材料价格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及原材料,现阶段主要围绕金属铜等核心原材料品种开展。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
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
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内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公司总裁为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和风险控
制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执行小组由集团采购中心、集团财务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制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指令;
(三)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交易情况及市场信息。风控小组由内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核查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监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
(四)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八条公司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管理与调拨、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
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五条董事会授权领导小组在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额度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及
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交易授权书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八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九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
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执行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限额等。
第二十一条交易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应及时送交集团财务中心、风控小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资金调拨人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按公司资金审批制度完成资金调拨。
第二十三条交易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
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每日交易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当日成交明细、盈亏情况、持仓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风控小组负责对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实施过程全程监督,每日根
据公司期货账户结算单,向领导小组报送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集团财务中心应定期出具套期保值业务报表,报送领导小组、审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风控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做好期货操作岗位相关人员的信息备案工作,禁止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个人期货账户参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期货品种交易。
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优先选择实力雄厚、服务能力突
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三)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三十条风控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领
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领导小组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三)风控小组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领导小
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二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套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财务核算
第三十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财政
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
档案至少保存10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一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条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
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案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四十二条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