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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森药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9-11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森药业”或“公司”)委托,指派黄君福律师、王子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年 8月 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8月 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事项。

根据上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7日(星期一)14:00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六石街道严

甽 188号综合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王雨潇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9月 7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7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7日(星期一)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9月 1日(星期二)。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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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11948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8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10708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6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239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36%。

公司董事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王雨潇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22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3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2911股,占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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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379%。

根据表决结果,王雨潇女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艾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2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3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375%。

根据表决结果,艾林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吴洋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23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4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766%。

根据表决结果,吴洋宽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方兰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0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171%。

根据表决结果,方兰声女士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崔孙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09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9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171%。

根据表决结果,崔孙良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陈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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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11010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1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562%。

根据表决结果,陈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3.《关于新增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93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 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弃权 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54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0%;反对 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00%;弃权 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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