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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编:518038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

电子邮箱: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86号

致: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达创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通达创智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通达创智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

行有效的《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的法律意见。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通达创智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通达创智的如下保证:其向

1法律意见书

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通达创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通达创智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1、2026年3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2、2026年3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3),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厦门市海

沧区东孚街道鼎山中路89号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王亚华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

2法律意见书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的9:15至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0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64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846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4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0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3法律意见书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08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25%;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08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4法律意见书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25%;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08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25%;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08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25%;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5法律意见书5、《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08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00%;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6、《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08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00%;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7、《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7.01股东会议事规则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08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25%;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7.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08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25%;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7.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7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808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25%;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7.0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08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25%;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7.0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08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8%;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8法律意见书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0%。

8、《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叶金晃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90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8%;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0%。

8.02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08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8%;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0%。

8.03非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叶金晃回避表决

9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90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8%;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0%。

8.04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08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8%;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0%。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王亚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0648913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0013股。

9.02选举王腾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10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0648918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0018股。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沈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0648915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015股。

10.02选举林晖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不涉及回避;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0648915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015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形成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通达创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陈锦屏伍艳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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