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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通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二者间关系的良性发展,提升公司在投资者中的诚信度,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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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公司的职能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在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披露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财务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文化;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十)公司外部发展环境,以及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方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借助互联网,利用公司网站作为沟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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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及投资者说明会、见面会、推介会、沟通会;

(五)接待投资者来访,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

(六)邮寄投资者索要的相关资料;

(七)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通过媒体采访和报道,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信息;

(九)通过组织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十)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八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信息披露网站参见《公司章程》之规定。

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作为发布公司公告和联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网络联络平台。

第十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和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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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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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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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驻外地办事机构、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正副职经理、驻外办事机构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负责,公平对待投资者”。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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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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