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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冠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2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权益情况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已与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

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6年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8.09万股,授予价格11.48元/股。

特此公告。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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