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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纬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25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下的可转债为公司依据《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规

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

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次可转债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次可转债完成发行起组建,至本次可转债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包括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组成。

债券上市期间,前述持有人范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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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并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

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六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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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及本规则的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九条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审议并决定与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

除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利益,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授权。

第十条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一)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本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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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五)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公司发生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七)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

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九)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十)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一)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提案和通知

第一节会议的召集

第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本规则第十条情形之一,且

具有符合本规则规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于15个交易日内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债券总额3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未偿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以下统称“提议人”)有权提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提议人拟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权限范围及其他要求的拟审议议案,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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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同意召集会议的,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二节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议案内容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六条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未偿债券

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则的规定,或者不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10个交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合形式召开的会议)召开

日前第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第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应当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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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本情况、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形式、会议地点(如有)、会议拟审议议案、债权登记日、会议表决方式及表决时间等议事程序、

委托事项、召集人及会务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的前1个交易日。债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除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涉及

的召开形式、会议地点及拟审议议案内容等事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变更以及根据本规则第十七条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发出补充通知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代表本次未偿债券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席方能召开。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债券持有人在现场会议中的签到行为或非现场会议中的投票行为即视为出席该次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三条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

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召集人亦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本规则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提供便利。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债券持有人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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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在册的本次未偿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债券持有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持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

但下列机构或人员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债券份额没有表决权:

(一)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

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等;

(二)本次债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

(三)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

(四)其他与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开始前,上述机构、个人或者其委托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召集人申报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有关情况并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

本次未偿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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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债券持有人的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召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召集人或其授权代表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

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席,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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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通知载明的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提案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债券持有人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三十七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原则上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公告披露日前公开。如召集人现场宣布表决结果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下列属于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权限范围内的重

大事项之一且具备生效条件的议案作出决议,经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一)拟同意除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以外

的第三方承担本次可转债清偿义务;

(二)公司拟下调票面利率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已明确规定公司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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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其他负有偿付义务的第三方提议减免、延缓偿付本次可转债应

付本息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已明确规定公司或其他负有偿付义务的第三方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四)拟减免、延缓增信主体或其他负有代偿义务第三方的金钱给付义务;

(五)拟减少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数量或价值,导致剩余抵押/质押等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本次可转债全部未偿本息;

(六)拟修改《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相关规定以直接或间接实现本

款第(一)至(五)项目的;(七)拟修改本规则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除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

规则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一般事项议案作出决议,经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

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生效。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

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2

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

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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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会议召集人和会议主席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席、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

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六章特别约定

第一节关于表决机制的特别约定第四十六条因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或《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权利,导致部分债券持有人对公司享有的给付请求权与其他同期债券持有人不同的,具有相同请求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就不涉及其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进行单独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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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涉事项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所持债券份额占全部具有相同请求权的本

次未偿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提案人作为特别议案提出,仅限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召集人,并由利益相关的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

债券受托管理人拟召集持有人会议审议特别议案的,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披露议案内容、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范围、生效条件,并明确说明相关议案不提交全体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的理由以及议案通过后是否会对未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特别议案的生效条件以债券受托管理人在会议通知中明确的条件为准。见证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就特别议案的效力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节简化程序

第四十七条发生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有关事项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债

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节规定的简化程序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且变更后不会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拟代表债券持有人落实的有关事项预计不会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已明确规

定相关不利事项发生时,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的义务,但未明确规定具体执行安排或者相关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全履行相应义务,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的;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提案人已经就拟审议议案与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沟通协商,且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为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般事项)或者达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

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如为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债券持有人已经表示同意议案内容的;

(五)全部未偿债券的持有人数量(同一管理人持有的数个账户合并计算)

不超过4名且均书面同意按照简化程序召集、召开会议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至(二)项情形的,债券受

托管理人可以公告说明关于公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拟采取措施的内容、预计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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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偿债能力及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等。债券持有人如有异议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债券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或者建议。

针对债券持有人所提异议事项,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异议人积极沟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者终止适用简化程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于异议期内提议终止适用简化程序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立即终止。

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确定会议结果,并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及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发生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至(五)项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2个

交易日披露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详细说明拟审议议案的决议事项及其执行安排、预计对公司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以及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会议通知所明确的方式进行表决。

持有人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生效及落实等事项仍按照本规则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如与现行、修订或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存在任何不一致、冲突

或抵触之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存在

不一致或冲突的,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为准;如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除相关内容已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明确规定并披露以外,均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依据本规则规定程序对本规则部分规定进行变更或者补充的,变更或补充的规则与本规则共同构成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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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本规则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四条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而产生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产生的相关会务费用由会议召集人自行承担。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其他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

发行的本次可转债: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根据本次可转债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规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五十六条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决议合法有效性

以及其他因债券持有人会议产生的纠纷,应当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毕之日起生效。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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