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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缆: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21A-3/F. 22A/F.23A/F.24A/F. 25A/F. 26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邹惠仪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1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

2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清远市清城区美林湖温泉大酒店七楼会议中心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336名,均为截至2025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059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5.095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5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6500000

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966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3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09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129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4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

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73%;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93%;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52%;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4%;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4%。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88%;反对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72%;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14%;反对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86%;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88%;反对6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79%;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9.4714%;反对6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42%;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4%。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66%;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90%;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89%;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18%;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3%。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82%;反对6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89%%;弃权

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65%;反对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11%;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4%。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9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806%;

反对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6247%;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47%。

其中,关联股东陈家锦所持表决股份数为164000000股,作为公司董事长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志辉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为82000000股,作为公司董事回

6避表决;关联股东陈伟杰先生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为41000000股,作为公司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强先生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为41000000股,与关联股东陈家锦、陈志辉、陈伟杰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广东鸿兴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所表决股份数为8500000股,与关联股东陈家锦、陈志辉、陈伟杰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清远市联盈商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所表决股份数为1000000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06%;反对8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47%;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7%。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87%;反对6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71%;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07%;反对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6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1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81%;反对6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72%;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4%;反对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9%;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8%。

7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9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047%;

反对7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009%;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944%。

其中,关联股东陈家锦所持表决股份数为164000000股,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志辉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为82000000股,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强先生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为41000000股,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伟杰先生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为41000000股,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广东鸿兴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所表决股份数为8500000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47%;反对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09%;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4%。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14%;反对8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0%;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83%;反对8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74%;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2%。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核查,议案6、议案9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8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8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9(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刘从珍邹惠仪

2025年5月12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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