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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2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3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6

第五章附则.............................................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1(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有效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2(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3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4第十三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消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5第十九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6(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7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

8及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9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10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四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1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四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12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四十九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五十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五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

13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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