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过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进行财务审计的过程中,保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审计工作质量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2025年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属公允、合理的行为,预计的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扩充融资渠道,提升运营能力,公司拟调整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主要用途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等,本议案的综合授信授权有效期自审议本次借款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前述授信额度内,授信金额可循环使用。公司控股股东陈家锦先生、陈志辉先生、陈强先生和陈伟杰先生及其配偶拟为公司
2025年度与银行形成的债权债务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担保(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以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公司关联方拟根据银行的实际需要为公司信贷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