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
息
披
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5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6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11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15
第七章保密措施..............................................15
第八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16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17
第十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17
第十一章附则............................................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
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
1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六)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七)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九)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2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3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
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4公司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5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预约
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将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原则上深交所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6报告签署的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下
列文件:
7(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
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
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
计不触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二十
七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9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
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述款项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10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
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五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1(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13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14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部具体办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应分类专卷存档,并按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董事会
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存。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制度所规定
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15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或
因其泄露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八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深交所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
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16第五十六条不符合深交所暂缓披露、免于披露要求的,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予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实施其他违反深交所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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