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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可波罗: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5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264号

致: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马可波罗”)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6年5月22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根据2026年4月29日发布于指定披露媒体的《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北王路高埗段102号马可波

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542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2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85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据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6313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741%。

上述所有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076050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

反对2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二)《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76014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2%;

反对2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三)《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76013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

反对2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0.003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8397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7%;

反对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7%;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397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7%;反对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7%;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五)《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076038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4%;

反对2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978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3%;反对2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3%;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六)《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07600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反对2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94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2%;反对2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0%;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1076004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

反对2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94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2%;反对2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3%;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八)《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48429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21%;

反对2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0%;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429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21%;反对2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0%;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九)《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07601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

反对2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075998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

反对2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十一)《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的议案》

同意1076044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

反对2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十二)《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1076023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

反对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964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4%;反对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8%;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十三)《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76003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

反对2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943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9%;反对2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9%;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十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076012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0%;

反对2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95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8%;反对2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6%;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十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1076045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

反对24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22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刘继姚佳

_________________乔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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