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雪祺电气
保荐代表人姓名:安楠联系电话:010-60838328
保荐代表人姓名:孟庆贺联系电话:010-60838322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是,根据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是一致
1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是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12月1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与资金占用相关的法
2律法规、上市公司应重点关注的重大规范等事
项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不适用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的要求/《创业板股票不适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
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不适用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不适用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不适用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
《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不适用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
1.信息披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
不适用
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2.公司内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
部制度的阅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适用
建立和执2025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对公司
3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
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3.“三会”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
不适用
运作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4.控股股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东及实际
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不适用控制人变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动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
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
5.募集资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金存放及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不适用使用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
6.关联交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不适用易
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
7.对外担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不适用保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8.购买、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
不适用
出售资产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
4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
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9.其他业
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投资、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风险投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不适用
资、委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托理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财、财大问题。
务资
助、套期保值
等)
10.发
行人或者其聘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理
请的证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和内部
券服务控制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三会运作材不适用机构配料、募集资金台账、关联交易资料和内部控合保荐制报告等资料。
工作的情况
11.其他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
(包括经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营环境、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不适用
业务发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展、财务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状况、管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
5理状况、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核心技术存在重大问题。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履行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意向及减持
是不适用意向的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雪祺关于股份锁定期、是不适用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乾中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是不适用向的承诺
4.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志道投资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意向及减持
是不适用意向的承诺
5.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张洋、宁波青岱关于股份锁定期、持
是不适用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6.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严晓君、南京祺沐关于股份锁定期、是不适用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7.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中安创投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意向
是不适用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8.公司其他首发前股东安华创新、宁波吉德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意
是不适用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9.公司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是不适用诺
10.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意
是不适用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1.公司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
是不适用诺
61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14.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是不适用
1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1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是不适用
17.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是不适用
18.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是不适用
19.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是不适用诺
2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关于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
是不适用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2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
是不适用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22.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2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2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雪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
是不适用约束措施的承诺
25.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乾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26.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志道投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2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
是不适用承诺
28.公司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因赵亮先生工作变动,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证券现委派孟庆贺先生接替赵亮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导保荐代表人,履行后续的持续督导职责。此次变更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安楠先生和孟庆贺先生。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20257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年6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担任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保荐人,在执业过程中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深交所对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8(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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