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88证券简称:信通电子公告编号:2025-031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集人: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通电子”)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全用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4日(星期二)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淄博高新区柳毅山路18号信通电子9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96人,代表股份91262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13%。其中: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代表股份
90036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156%。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86人,代表股份1225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7%。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计18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54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1%。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股份22838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86人,代表股份122575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有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1.01《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2同意91210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
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02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46%;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76%;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2《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317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48%;
反对930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6%;弃权
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9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305%;反对930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3.9929%;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3《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3同意90317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48%;
反对930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6%;弃权
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9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305%;反对930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3.9929%;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311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81%;
反对936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3%;弃权
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3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10%;反对936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4124%;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1.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4同意90300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63%;
反对94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5%;弃权
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92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683%;反对94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7356%;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1.0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30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7%;
反对938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0%;弃权
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1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598%;反对938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56%;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1.0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5同意90301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72%;
反对94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0%;弃权
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93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234%;反对94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8319%;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1.0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316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9%;
反对930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7%;弃权
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8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755%;反对930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3.9998%;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
6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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