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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通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有关管理制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388证券简称:信通电子公告编号:2025-028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有关

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有关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1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2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3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4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他情形的除外。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5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2(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相应的表决权;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报酬事项;

6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出决议;

3(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九)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股东会: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少于5人时;数的2/3时,即少于5人时;

7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时;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公司股份计算。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的书面反馈意见。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8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集和主持。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9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5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出请求。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召集和主持。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10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11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名册。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12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担。司承担。

6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案。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不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不包括会议当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包括会议当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13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14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7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15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质询。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6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推举代表主持。

或者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17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述职报告。告。

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18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出解释和说明。和说明。

19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8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补亏损方案;

20

(三)董事会成员、非由职工代表担(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任的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项。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及监

21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进行

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下:

9(一)非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一)非独立董事:董事会、单独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经董事会审查进行资格审核,经董事会审查并决议通并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请股东会表决。表决。

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二)独立董事: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会选举决定。决定。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单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决议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行董事的职责。

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生。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本条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一)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监事的职责。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权。

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二)股东会在选举时,对董事候选人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实履行职责等。

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但股东本条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累积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

10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票数。

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来决定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下: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一)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1/2。

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四)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的表决权。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会在选举时,对董事、监事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用所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举填补。若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少于应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选董事、监事,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时,则应对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

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数为准)的1/2。有效表决权股份1/2以上选票的董事候

(四)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监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

事候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但已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

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董事或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监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或监事,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时,则应对章程规定2/3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董事进行选举。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

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行选举。

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1/2以上选票的董事提案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11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2/3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提案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22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第九十八条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通

23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选举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选

12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举董事的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

会决议通过之时立即就任。议通过之时立即就任。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24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的其他内容。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25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职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得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13超过六年。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务。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务。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司董事总数的1/2。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26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使职权;职权;

1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

27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人数的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人数的

1/3、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1/3、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职工代表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辞职导致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董事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董事职务。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28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董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产生。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9(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15(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范围的事超过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借款、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投资、借款、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重大融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关联交易和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具

30关联交易和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体权限如下: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50%,该交易报股东会批准。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16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供财务资助除外),董事会审议权限如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下:

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内,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50%;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以上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产的5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

上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人民币;

(七)接受关联方为本公司提供担保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元的其他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

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足3000民币;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绝对值0.5%以上不足5%的其他关联交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易。

10%以上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八)除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万元人民币;

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七)接受关联方为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准。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

元的其他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17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足5%的其他关联交易。

(八)除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31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32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33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委员会。

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34会负责制定。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担任召集人。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18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35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总工程师一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理人员。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6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37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五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四十五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资方案;

38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1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加的人员;

39(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报告制度;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40第七章监事会整章删除

第一百七十六条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第一百五十九条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与程序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等提出、拟订;董事会供给和需求情况等提出、拟订;董事会

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41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进行监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督;分红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可以提

20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供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可以提票权的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供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票权的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题。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三)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题。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三)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股东会审议,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披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下股东会审议,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披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举措等。

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四)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举措等。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四)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应予以披露。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应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七条实施利润分配的原第一百六十条实施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则和形式形式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重视投(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重视投

42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

发展的原则,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发展的原则,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21性,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性,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

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力。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股利分配,重视对股公司优先采取现金股利分配,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东的投资回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第一百七十九条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二)现金分红的比例件和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二)现金分红的比例

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43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润的10%或每连续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

润(以母公司与合并报表孰低原则)的净利润的30%。

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

44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22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四条释义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45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系。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46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

47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主要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23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事项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了保证本次变更有关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二、制定、修订有关管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制定及修订。本次制定及修订的管理制度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序号制度名称类型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是

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是

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是

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是

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是

8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否

9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修订否

1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否

1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否

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否

13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否

14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否

1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否

24是否需要提交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股东会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16修订否

票管理制度

17舆情管理制度制定否

1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制定否

1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否

20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制定否

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否

2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否

2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否

上述制度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制定及修订后的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全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25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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