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5]第3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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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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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6日下午收市时的贵公司《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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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12月5日,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2.2025年12月6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
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
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3.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李全用先生主持下,于2025年12月22日14:30,在淄博高新区柳毅山路18号信通电子9楼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
午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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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总股本为156000000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25人,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185119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4687%。
2.根据出席贵公司现场会议股东登记册、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5421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296%。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114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0904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1%。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18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9289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9%。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董事,以及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公告的《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新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
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时股东会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有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公司章程》;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1767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74%;反对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0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308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4896%;反对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451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585%。
该议案表决通过。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087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082%;反对974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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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190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41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9.2316%;反对974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0.730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376%。
该议案表决通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1766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65%;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2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308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4604%;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502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376%。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1.关于选举李全用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李全用先生得票数为81442226张,得票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5004%,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李全用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1983926张,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8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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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李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李莉女士得票数为81441136张,得票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99.4990%,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李莉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1982836张,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82.8635%。
3.关于选举王泽滨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王泽滨先生得票数为81441125张,得票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99.4990%,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王泽滨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1982825张,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82.8631%。
4.关于选举任德保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任德保先生得票数为81442132张,得票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99.5002%,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任德保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1983832张,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82.9052%。
5.关于选举孔志强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孔志强先生得票数为81442026张,得票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99.5001%,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孔志强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1983726张,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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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82.9007%。
(三)《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1.关于选举刘元锁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刘元锁先生得票数为81440522张,得票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99.4983%,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刘元锁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1982222张,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82.8379%。
2.关于选举丁强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丁强先生得票数为81441262张,得票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99.4992%,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丁强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1982962张,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82.8688%。
3.关于选举王树亭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王树亭先生得票数为81440518张,得票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99.4983%,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王树亭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1982218张,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82.8377%。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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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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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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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莹李莹刘福庆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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