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6]第30612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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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1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2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3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3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4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5
四、结论意见...............................................6
签署页:..............................................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名词释义
信通电子/公司/本公司/上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激励计划(草案)》案)》《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考核管理办法》理办法》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即信通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电子以 A股股票为标的,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的激励计划信通电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股票事项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本法律意见书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1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信通电子委托,担任信通电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信通电子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信通电子拟定的《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文件,以及与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信通电子公告等途径对涉及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
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二、信通电子已保证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
文件或资料以及所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1.2026年6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6年6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6年6月6日至2026年6月1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6月16日,公司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出具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并将及时披露。
5.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确定2026年6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首次授予日,以18.3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95万股,关联董事李莉回避表决。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1.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2026年6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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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作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李莉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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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尚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6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莹李莹刘福庆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