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26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满足正常
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外汇业务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原则,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
1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如有)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发表专项意见。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
2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
内容信息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3、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4、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5、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
3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
并报告董事长,由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3、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董事长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提议由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或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内进行审核。
4、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
行资金划拨;
5、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6、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
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7、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
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
4执行止损规定。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公司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已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
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额每达到公司最近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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