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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麒绒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安徽古麒绒

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古麒绒材”)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的《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告文件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026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6年8月27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于2026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21日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授予提出的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于2026年8月22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2026年8月2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古麒绒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同意以2026年8月28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10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01元/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6年8月27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年8月28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为3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02.00万股,授予价格为9.01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金益亭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沈国权李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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