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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麒绒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安徽古麒绒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古麒绒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古麒绒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8月12日在深圳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如期于2026年8月27日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457

省道128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持有公司股份共计1148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5.77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6人,代表股份99405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50.00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6人,代表股份14561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7.32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215660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股份12404967股。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181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49%;反对4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2%;

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430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32%;反对4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4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05181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49%;反对4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2%;

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430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32%;反对4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4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145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5%;反对5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3%;

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395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94%;反对5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31%;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408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5%;反对4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5%;

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075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604%;反对4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63%;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575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5%;反对3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2%;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241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31%;反对3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70%;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金益亭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沈国权李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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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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