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90证券简称:古麒绒材公告编号:2025-020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0日(周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龙池路9号3楼多功能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玉成先生。
17.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9人,代表股份107733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6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
8228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0人,代表股份25449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3人,代表股份10576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
257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8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9人,代表股份7999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9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
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1.01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10768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2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3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9%;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0768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3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9%;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0768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3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3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9%;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2.01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768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3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9%;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2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768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4同意1053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9%;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3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10768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3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9%;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4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10768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3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9%;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5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5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7689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32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0%;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6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7683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反对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26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0%;反对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5%;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7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768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6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3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9%;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8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7687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9%;反对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30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7%;反对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0%;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9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7682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对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7同意10525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7%;反对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1%;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10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768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26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72%;反对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8%;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11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768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3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9%;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8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663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2%;反对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506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00%;反对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8%;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雯、陈锦苗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9特此公告。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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