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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维通利 --%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维通利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3日15:30在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北

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浩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3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9月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27218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均为截至2026年8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9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36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292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592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9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法律意见书人员、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208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5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28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8%;反对5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3%;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审议通过《提名黄浩云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84699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法律意见书的99.69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0199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94%。

2.02审议通过《提名江川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846985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0185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49%。

2.03审议通过《提名石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84698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0184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46%。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审议通过《提名郭特华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84698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01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49%。

3.02审议通过《提名牛华勇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84698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0182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39%。法律意见书

3.03审议通过《提名杨卫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84698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018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3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月明吴少卿

经办律师:

胡玉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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