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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维通利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2099 号

致: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

性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中有关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6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证其向本所律

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

3.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

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备案。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阅《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配售方案》”)《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等资料,共有8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和类型如下:

获配股票限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售期限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12个月

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2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12个月

3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2个月

4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12个月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获配股票限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售期限

5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12个月

6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2个月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712个月(有限合伙)

8株洲高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个月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一)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阅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祺玖号”)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广祺玖号现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5MAEL8FEH4B,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为2025年5月23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谭民爱),主要经营场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404-405(住所申报,集群登记),出资额为15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祺玖号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

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BCA61,备案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25 日。广祺玖号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 P1063917,以下简称“广州盈蓬”)。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祺玖号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广祺玖号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

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据此,本所认为,广祺玖号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出资结构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广祺玖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广州盈蓬,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238.SH,02238.HK,以下简称“广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广汽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资本”)间接持有广州盈蓬100%股权;(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广汽集团通过广汽资本、广州盈蓬合计持有广祺玖号100%出资份额。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汽集团

A 股、H 股合计 5508160069 股,占比 54.02%,进而间接控制广祺玖号 100%出资份额,为广祺玖号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祺玖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广汽集团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广汽集团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号

1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550816006954.02%

2 HKSCC NOMINEES LIMITED 2810122779 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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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序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号

3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960305583.88%

4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39735531.41%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金资产财富管理优选

51407387351.38%

3号私募投资基金

6洪泽君1310000001.28%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78844810.57%

8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510846910.5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

9367408520.36%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

10260940710.26%

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930182978991.22%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相关材料,广汽集团成立于1997年6月,总部位于广州市番禺汽车城,是一家 A+H 股上市的大型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集团,拥有员工约10万人,带动上下游产业链近80万人。广汽集团主营业务涵盖研发、整车、零部件、能源及生态、国际化、商贸与出行、投资与金融等七大板块,旗下主要投资企业约20余家,拥有广汽传祺、广汽埃安、广汽昊铂、广汽本田、广汽丰田、广汽领程、五羊-本田等整车品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广汽集团资产总额为2149.4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52.32亿元,2025年度营业总收入965.42亿元。因此,广汽集团为大型企业。

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广祺玖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广州盈蓬,广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广汽资本间接持有广州盈蓬100%股权;从收益权角度而言,广汽集团通过广汽资本、广州盈蓬合计持有广祺玖号100%出资份额。因此,广祺玖号为大型企业广汽集团的下属企业。

此外,广祺玖号近年来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联合动力

(301656.SZ)、大明电子(603376.SH)、振石股份(601112.SH)、易思维

(688816.SH)、固德电材(301680.SZ)、红板科技(603459.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与广汽集团及广祺玖号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各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广汽集团已经形成了立足华南,辐射华北、华中、华东和环渤海地区

的产业布局和以整车制造为中心,覆盖上游汽车与零部件的研发和下游的汽车服务与金融投资的产业链闭环,是国内产业链最为完整、产业布局最为优化的汽车集团。本次合作前,广汽集团与维通利已建立汽车零部件供应关系,维通利是广汽集团铜铝排、同步分解器等产品的供应商,已通过 Tier 1 及直接供应方式,供应上述产品给广汽集团下属的广汽传祺、广汽埃安等企业。此外,广汽集团及广祺玖号与维通利后续拟就 CCS 等其他产品继续合作。基于此,广汽集团及广祺玖号将进一步积极协调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锐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为维通利对接新能源汽车铜铝排、同步分解器、CCS 和连接器等产品的销售资源,在原有供应关系的基础上强化双方供应关系。

(2)广汽集团下属平台技术研究院主要负责集团新产品、新技术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具体实施重大的研发工作。广汽集团及广祺玖号将协助平台技术研究院与维通利接洽,拟协助维通利与平台技术研究院在新能源汽车铜铝排、同步分解器、CCS 和连接器等研发方面达成合作。

(3)广汽集团及广祺玖号主要业务分布于珠三角汽车产业集群区域内,可

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广汽集团及广祺玖号拟尽合理商业努力帮助维通利今后在珠三角地区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更深入发展,并计划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供人才、技术、资金及场地保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4)广祺玖号作为广汽集团全资基金,依托广汽集团及广祺玖号在股权投

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借助广汽集团及广祺玖号所在地国资发展资源寻找珠三角地区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拟为维通利今后在珠三角地区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广祺玖号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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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4.关联关系

根据广祺玖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祺玖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盈蓬通过旗下基金广东广祺越秀智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

东广祺智源柒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发行人350.00万、200.00

万股股份,分别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1.87%和1.07%。除上述情况外,广祺玖号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财务报表,广祺玖号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广祺玖号出具的承诺函,广祺玖号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广祺玖号作为广汽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广汽集团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6.限售期

广祺玖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广祺玖号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鹏创投”)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安鹏创投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598005141,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培龙),主要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109173.51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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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安鹏创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安鹏创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出资结构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资料,(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安鹏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鹏投资”),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产投”)持有安鹏投资100%的股权;(2)

从收益权角度而言,北汽集团通过北汽产投、安鹏投资合计持有安鹏创投100%的出资份额。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北汽集团100%的股权,为北汽集团、安鹏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安鹏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3.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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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相关材料,北汽集团系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初创于1958年,总部位于北京,现已发展成长为产业链涵盖整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汽车服务贸易、综合出行服务、金融与投资等业务,2025年世界500强排名第

201 位的大型企业集团。北汽集团旗下拥有自主品牌——极狐汽车(ARCFOX)、北京汽车(北京、BEIJING)、福田汽车、北京重卡、昌河汽车,合资品牌——北京奔驰、福建奔驰、北京现代、福田戴姆勒。截至2025年9月30日,北汽集团总资产为3910.04亿元、净资产为1225.24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2096.16亿元,实现净利润32.55亿元。因此,北汽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北汽集团战略布局,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产投”)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35.35亿元,是北汽集团一级子公司、金融板块重要成员和开展资本运作、股权投资、汽车金融、创新孵化的核心平台。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安鹏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安鹏投资,北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汽产投持有安鹏投资100%的股权;从收益权角度而言,北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汽产投、安鹏投资合计持有安鹏创投100%的出资份额。因此,安鹏创投为大型企业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

此外,安鹏创投近年来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虹公司

(688347.SH)、天有为(603202.SH)、众捷汽车(301560.SZ)、屹唐股份

(688729.SH)、汉桑科技(301491.SZ)、华新精科(603370.SH)、世昌股份

(920022.BJ)、科马材料(920086.BJ)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维通利与安鹏创投及北汽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各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共同深化在新能源核心三电领域的业务合作维通利电连接系列产品已稳定供应北汽集团下属企业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600733.SH,下称“北汽蓝谷”);同步分解器产品已经获得北汽集团旗下海纳川浩夫尔(北京)新能源汽车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海纳川浩夫尔”)定点;CCS 产品已经获得北京汽车集团越野车有限公司(下称“北汽越野”)定点等,双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北汽集团旗下拥有丰富的品牌矩阵(涵盖北汽极狐、北京汽车、享界、北京奔驰、北京现代、北汽福田等自主及合资品牌)。基于维通利在北汽蓝谷等业务中的优异表现及高品质交付能力,北汽集团将充分发挥集团化平台优势,基于已有良好合作基础,根据未来各车型项目推动与维通利进一步深化合作,积极推动维通利产品向北汽集团其他品牌渗透。

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和自身

商业安排的前提下,安鹏创投及北汽集团同意:*北汽集团或关联企业出现相关的项目需求时,安鹏创投及北汽集团将积极向维通利分享相关信息;*在同等条件下,安鹏创投及北汽集团将积极推荐维通利作为合作伙伴,共同推进项目的进展,维通利积极配合北汽集团或关联企业的研发、生产及项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安鹏创投及北汽集团将推动北汽集团或关联企业积极采购维通利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2)加强产业链赋能及市场渠道拓展

安鹏创投及北汽集团将充分发挥产业生态资源优势,积极推动维通利与北汽集团供应链伙伴的业务对接,拓展汽车零部件领域产业链协同合作机会,在业务市场拓展、核心产品采购、全产业链配套服务等维度探讨构建业务协作框架。同时,安鹏创投及北汽集团积极协助维通利加深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维通利对接联络相关部门、举行推介交流会、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等,全面提升维通利在北汽体系的知名度。

(3)强化资本运作协同

围绕各方各自优势,充分挖掘协同价值,合作开展投资与并购业务,发挥安鹏创投及北汽集团汽车相关产业链资源优势,积极探索通过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整合产业链资源,推动产业发展。

(4)建立长效机制,驱动技术创新、联合研发和资本合作

各方同意建立定期会议工作机制,重点研讨联合开发项目、供应体系的优化升级、资本运作和投资合作等事项。针对北汽集团旗下车型轻量化、耐高温等电连接领域技术需求,开展电连接产品、连接器及高压线束、同步分解器、CCS

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等维通利经营产品的联合预研、同步开发与技术适配工作;安鹏创投及北汽集团

就相关诉求及时与维通利开展沟通反馈,维通利依托自身技术优势,为北汽集团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缩短相关项目的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联合攻克核心技术难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安鹏创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安鹏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安鹏创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鹏创投提供的财务报表,安鹏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安鹏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安鹏创投作为北汽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北汽集团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6.限售期

安鹏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安鹏创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投资”)持有

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中船投资现持有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5MA01TYLA4B,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20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陶宏君,住所为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1幢4层409-32室(集群注册),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船投资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船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中船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持有中船投资100%股权,为中船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船集团100%股权,为中船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中船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相关材料,中船集团是按照党中央决策、经国务院批准,由原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成立

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有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和上市公司近百家,员工

20.5万人,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地和最完整的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能力,能

够设计建造符合全球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

海工装备,是我国海军装备建设的主体力量、全球造船业发展的引领力量、建设海洋强国的支撑力量,是全球最大的造船集团。中船集团始终坚守强军首责,大力发展防务产业、船舶产业、海洋装备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制造服务产业,加快建设产业结构合理、质量效益领先、军工核心突出、国际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船舶集团。在2024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中,中船集团位列全球第

309位,蝉联全球造船企业集团首位。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船集团资产总

额为10957.31亿元,所有者权益为4428.05亿元;2025年1-9月,中船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为2732.10亿元,净利润为163.79亿元。因此,中船集团为大型企业。

中船投资是中船集团唯一的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专业平台,该平台以“融通集团内外资源,助推集团创新发展”为使命,以“建设船舶特色鲜明、军工行业领先、市场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船舶科技投资和资本运营公司”为战略目标,聚焦舰船产业链、供应链开展产业投资、产业基金、资本运营、保理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助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助推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努力为中船集团创造更多经济价值。中船投资为中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中船投资为大型企业中船集团的下属企业。

此外,中船投资近年来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昊创瑞通

(301668.SZ)、西安奕材-U(688783.SH)、华新精科(603370.SH)、道生天

合(601026.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中船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战略合作

中船集团作为我国海洋装备产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在各类船舶、海上风电装备及特种装备的建造与运营中,对高性能、高可靠性的电气连接系统、电力电子设备等有着持续且大量的需求。中船投资将积极推动维通利成为中船集团旗下相关单位的上游电气供应商,助力双方强化长期稳定的订单合作机制。通过聚焦国

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产化替代,降低中船集团在相关核心装备领域对进口产品的依赖,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双方可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等,构建“部件-系统-装备”一体化供应链体系,形成从核心配套产品到终端装备的闭环生态,实现产业协同发展。

(2)研发合作

船舶电力系统需适应复杂海洋工况下的稳定运行要求,海上风电设备面临强风、高湿、盐雾等恶劣环境考验,舰船特种装备对性能精度、可靠性等方面有着严苛标准,均对相关产品的技术升级提出极高需求。中船投资将积极推动中船集团旗下相关科研院所与维通利在船舶电力系统优化、海上风电设备抗逆性提升、舰船特种装备高性能化等领域所需的电连接等电气零部件开展联合研发与深度技术合作。依托维通利的技术研发积累与中船集团的行业应用优势,共享研发资源、互补技术短板,推动产品技术与装备结构设计的同步开发,加速新技术、新产品在实船应用、海上风电项目及舰船特种装备升级中的验证与落地,从而缩短研发周期、降低综合研发成本,提升核心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资本运作合作

中船投资作为中船集团重要的产业投资与资本运作平台,在集团产业链整合、资产重组、投融资服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与资源。中船投资将积极发挥资本纽带作用,为维通利提供投融资支持、资本运作咨询,以及产业链资源对接等服务,助力维通利扩大产能、提升技术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外延式发展与产业链协同升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中船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中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船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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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中船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中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中船投资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船投资作为中船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中船集团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6.限售期

中船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船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金控”)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上汽金控现持有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07MA1G069FXG,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16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卫勇,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89 号 204-L 室,注册资本为

100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中介),数据处理,软件开发,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以上均除金融业务,除专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汽金控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汽金控

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上汽金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资料,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04.SH,以下简称“上汽集团”)持有上汽金控100%的股权,为上汽金控的控股股东。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汽集团63.71%的股权,为上汽集团的控股股东;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持股,上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上汽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汽金控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上海汽车工业其他股东(集团)有限公司

63.71%36.29%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上汽集团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汽集团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732400927963.71%

2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6794200005.91%

3跃进汽车集团有限公司4139191413.60%

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3497684543.04%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424540972.11%

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858500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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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7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93006560.78%

8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877192980.76%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

9850913310.74%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

10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759462110.66%

资基金

合计944621346782.17%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汽集团作为国内规模领先的汽车上市公司,努力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正在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向为消费者提供移动出行服务与产品的综合供应商发展。目前,上汽集团主要业务包括整车(含乘用车、商用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正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互联网汽车的商业化,并开展智能驾驶等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探索;零部件(含动力驱动系统、底盘系统、内外饰系统,以及电池、电驱、电力电子等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和智能产品系统)的研发、

生产、销售;物流、汽车电商、出行服务、节能和充电服务等移动出行服务业务;

汽车相关金融、保险和投资业务;海外经营和国际商贸业务;并在产业大数据和

人工智能领域积极布局。2024年,上汽集团实现整车批售401.3万辆,零售463.9万辆。其中,自主品牌销量274.1万辆,销量占比近60%。新能源车销量136.8万辆,同比增长30%,海外市场销量108.2万辆,集团“双百万”规模进一步扩大。2025年7月,上汽集团以2024年度合并报表872.24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名列《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第138位。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汽集团总资产为9602.07亿元,净资产为3613.06亿元;2025年度营业总收入为6562.44亿元,实现净利润174.44亿元。因此,上汽集团系大型企业。

上汽金控战略定位为上汽集团产业金融投资平台和汽车金融服务管理平台,作为上汽集团金融板块领头企业,肩负上汽集团顺应汽车行业变革趋势、实现更高程度产融结合、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重要职责,持续践行“产融合”理念,围绕产业链、布局新赛道,抓协同赋能、促价值实现,致力于与合作伙伴共赢共创,为上汽集团创新转型发展贡献力量。上汽金控为上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上汽金控为大型企业上汽集团的下属企业。

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此外,上汽金控近年来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众捷汽车

(301560.SZ)、西安奕材-U(688783.SH)、大明电子(603376.SH)、华新精

科(603370.SH)、华之杰(603400.SH)、优迅股份(688807.SH)、世昌股份

(920022.BJ)、巴兰仕(920112.BJ)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发行人与上汽金控、上汽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深化产业链协同赋能

维通利作为新能源汽车电气连接领域的专业供应商,其核心产品包括硬连接、柔性连接、CCS 及同步分解器等关键部件,已成功切入上汽集团旗下部分整车和动力电池企业的供应链体系。为进一步扩大合作规模,维通利与上汽集团计划开展多层次、系统化的业务对接:一方面,双方可针对现有车型平台开展产品渗透率提升计划,推动维通利产品在上汽新能源车型中的覆盖范围从局部向全域延伸;另一方面,基于上汽集团作为国内整车制造龙头企业的产业整合能力及其与多家头部动力电池企业建立的合资合作网络,双方可共同探索“零部件-电池包-整车”一体化协同开发模式。上汽金控将充分发挥产业资本纽带作用,积极推动上汽旗下制造企业与维通利建立长期采购协作机制,并为其拓展其他头部车企客户提供供应链与资源对接支持,系统性助力维通利实现销售规模增长。

(2)共建研发创新联合体

围绕新能源汽车电气连接系统的高性能、轻量化、智能化发展趋势,上汽金控可促进维通利与上汽旗下整车或动力电池企业的共同研发工作,通过研发资源的开放互补与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双方将显著缩短产品从概念设计到量产验证的周期,降低重复研发投入,加速解决行业痛点,共同引领国内新能源汽车电气连接技术向高可靠、智能化方向升级。

(3)强化资本与战略协同机制

为构建长期稳定的产业生态纽带,双方将在资本层面深化合作:一是上汽金控将依托其在汽车产业链的生态布局,为维通利筛选并对接境内外优质并购标的,特别是在连接器新材料、精密加工、传感器集成等上下游技术领域,提供并购机

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会研判、交易结构设计及资源整合支持;二是通过共同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结合双方技术优势与市场资源,共同孵化高成长性创新项目,重点关注车规级连接系统与智能驾驶、能源管理领域的交叉创新。通过“产业+资本”双轮驱动,维通利可加速实现技术外延与市场拓展,而上汽集团也将进一步巩固其在核心零部件领域的供应链韧性,共同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上汽金控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上汽金控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财务报表,上汽金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上汽金控作为上汽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上汽集团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6.限售期

上汽金控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上汽金控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三亚”)持有

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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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营业执照》等资料,阳光三亚现持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60108MAA99Y4275,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22年3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张友权,住所为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深海科技城综合服务中心科研 B 栋 5层 K509,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软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离岸贸易经营(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阳光三亚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阳光三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阳光三亚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300274.SZ,以下简称“阳光电源”)持有阳光三亚 100%的股权,为阳光三亚的控股股东。曹仁贤直接持有阳光电源30.46%的股权,并通过其配偶苏蕾持有阳光电源0.18%股权,曹仁贤通过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阳光电源30.64%股权,为阳光电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曹仁贤为阳光三亚的实际

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控制人。阳光三亚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曹仁贤苏蕾其他股东

30.46%0.18%69.36%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100%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

12月31日,阳光电源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曹仁贤63141120030.46%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636127317.8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3282877001.36%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

4239617631.16%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

5171192180.83%

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6137530280.66%

-005L-CT001 沪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7130444530.63%

数证券投资基金

8郑桂标130122840.63%

9麒麟亚洲控股有限公司120194140.5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10112519770.54%

券投资基金

合计92747376844.74%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相关材料,阳光电源是一家专注于太阳能、风能、储能、氢能、电动汽车等新能源电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24 年,阳光电源光伏逆变器全球发货量 147GW 蝉联全球第一,储能系统全球发货量 28GWh 且累计装机量位居全球第一,是新能源领域储能与逆变器赛道的标杆企业,行业影响力与资源整合能力强劲。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阳光电源资产总额为1186.7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66.11亿元。

2025年度阳光电源实现营业收入891.84亿元,净利润135.33亿元。因此,阳光

电源为大型企业。

阳光三亚是一家提供太阳能发电、储能技术服务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公司,为阳光电源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阳光三亚为大型企业阳光电源的下属企业。

此外,阳光三亚近年来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纳百川

(301667.SZ)、新广益(301687.SZ)和固德电材(301680.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阳光电源、阳光三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各方合作聚焦连接器领域,深化业务协同。维通利与阳光电源有长期的业务合作,为阳光电源配套硬连接、柔性连接、叠层母排等产品,为阳光氢能科技有限公司、阳光储能技术有限公司配套硬连接、柔性连接等产品,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累计合作金额超过2400万,各方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为将合作延续和加深,阳光三亚将充分发挥其在阳光电源体系内业务协同的联络优势,助力维通利在阳光电源的新能源以及电力电子体系业务拓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维通利核心技术产品为硬连接、柔性连接、触头组件、叠层母排和 CCS 等

系列化电连接产品及同步分解器,阳光电源及其分子公司近几年业务发展迅速,连接器作为重要的零配件,在阳光储能、氢能和电动力等业务上具有广泛的业务需求,各方合作具有业务联动逻辑和双赢的可能性,未来将致力于连接器零部件的降本及性能优化。维通利在硬连接、柔性连接、触头组件、叠层母排和 CCS等系列化电连接产品领域拥有技术和成本优势,能够提供具有良好性价比的产品,较好地契合阳光电源需求,各方努力推进产品合作与资源分享,交流技术路线,挖掘重点合作点,通过合作给客户带来更有竞争力的产品。

(2)产业链协同

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阳光电源出现相关的项目需求时,阳光三亚向维通利分享相关信息。在遵循商业合规及保密的前提下,

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如维通利与其他储能厂商有相关新产品方案,可主动推荐给阳光电源,并积极促成双方在上述产品方案上的业务合作。

(3)资本和政策支撑

举行定期会议,进一步研讨联合开发项目、产业链降本、新产品应用、供应情况更新及产业资本合作等主题的框架落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在储能系统及零部件产品,各方合作探索共设产业基金,以进行产业联动和生态整合;共同培育孵化新兴技术企业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阳光三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阳光三亚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阳光三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财务报表,阳光三亚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阳光三亚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阳光三亚作为阳光电源实际控制的企业,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阳光电源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6.限售期

阳光三亚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阳光三亚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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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控资本”)持有

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工控资本现持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724826051N,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0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左梁,住所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1号1502房,注册资本为366365.7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经本所律师核查工控资本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阳光三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工控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工控资本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工控资本是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100%控股的产业投资平台,广州工控直接持有工控资本84.7532%股权,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工控资本15.2468%股权,广州工控为工控资本的控股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持有广州工控90.00%的股权,为工控资本的实际控制人。工控资本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财政厅

90%10%

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

84.7532%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15.2468%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广州工控是广州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优化广州先进制造业产业布局,有效整合市属工业产业资源,提升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能力,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联动发展,提升高端装备制造业技术实力而打造的先进制造业投资控股集团。广州工控注册资本为62.68亿元,2025年位于世界500强406位。广州工控在新能源汽车、储能、轨道交通等多个领域具备良好产业基础,目前控股广日股份

(600894.SH)、孚能科技(688567.SH)、鼎汉技术(300011.SZ)、金明精机

(300281.SZ)、山河智能(002097.SZ)、润邦股份(002483.SZ)、广钢气体

(688548.SH)7 家上市公司和荻赛尔(870317.NQ)、中科博微(872103.NQ)、森宝电器(832593.NQ)等 3 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广州工控总资产为2046.6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31.32亿元;2025年1-9月营业收入为1022.83亿元,实现净利润11.14亿元。因此,广州工控为大型企业。

工控资本为广州工控对外进行战略投资布局的主力窗口。作为广州工控旗下以实体化公司方式运作的产业投资平台,工控资本现控股鼎汉技术(300011.SZ)、金明精机(300281.SZ)2 家上市公司,且是孚能科技(688567.SH)的第三大股东,同时也是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埃安”)、万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电子”)、

上海西艾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艾爱”)等公司的重要股东,资源涵盖新能源电池、汽车整车厂、汽车零部件等行业。工控资本系广州工控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工控资本为大型企业广州工控的下属企业。

2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此外,工控资本近年来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纳百川

(301667.SZ)、优优绿能(301590.SZ)、泰鸿万立(603210.SH)、万凯新材

(301216.SZ)、中集车辆(301039.SZ)、铁建重工(688425.SH)、信通电子

(001388.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广州工控、工控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业务合作广州工控和工控资本将推动维通利与广州工控和工控资本关联企业的业务

拓展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广州工控控股孚能科技(688567.SH)是一家综合能源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系统、储能电池及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已成为全球软包动力电池的领军企业之一。在新型动力电池领域,孚能科技(688567.SH)已产出大批量阶段性成果,并正在逐步测试和量产。维通利作为孚能科技(688567.SH)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双方在多种产品领域具备合作经验和基础。广州工控和工控资本凭借其产业资源的优势,积极促进维通利与孚能科技(688567.SH)在新型动力电池领域技术研发、工艺创新等方面深

入探讨并开展合作,进一步拓展维通利的业务线。

在轨道交通领域,工控资本控股的鼎汉技术(300011.SZ)是 2009 年第一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公司聚焦轨道交通行业,从最初的单一轨道交通地面电源设备提供商,发展成为业务布局涵盖轨道交通车辆、电务、工务、供电、运营等专业领域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形成轨道交通地面电气装备、轨道交通车辆电气装备、轨道交通智慧化解决方案三大业务板块和完善的售后维修

及运营维护服务体系。维通利在轨道交通领域主要产品包括硬连接、叠层母排等,维通利将积极发挥核心技术和开发经验,广州工控和工控资本将凭借其在工业领域的产业资源,同时推动鼎汉技术与维通利结合各方优势,开展轨道交通等相关领域的技术探讨和交流,并寻求合作。

(2)客户资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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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广州工控和工控资本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及渠道,将利用资源链接优势,联动各方资源,推动维通利拓展客户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在工程机械领域,搭建维通利与山河智能(002097.SZ)的对接通道,推动维通利与山河智能协同研发电动工程机械领域高性能电连接产品;在汽车零部件领域,助力维通利与天海电子协同研发,实现两者数据实时交互以提升电连接产品性能稳定性;在汽车热管理领域,联合上海西艾爱优化整车热管理与电连接的匹配方案,提升整车综合性能。广州工控和工控资本通过引荐上述客户,帮助维通利拓展业务边界,开拓全新市场领域,进一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与行业影响力。

(3)资本合作

广州工控和工控资本在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并购重组、上市公司管理等多个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全面的专业能力。广州工控和工控资本将充分调动其在工业领域投资的产业资源,发挥在资本运作的专业优势,为维通利提供重要的金融领域支持与资源整合机制。

(4)共同开拓海外市场

各方将积极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协助对接海外资源,拓展海外市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工控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工控资本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工控资本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工控资本提供的财务报表,工控资本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工控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

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工控资本作为广州工控实际控制的企业,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广州工控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6.限售期

工控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工控资本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电投绿投”)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电投绿投现持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8MA823CKW1E,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3 年 1 月 19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伏程红),主要经营场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

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7863号),出资额为82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投绿投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

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ZJ901,备案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1 日。电投绿投的基金管理人为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 P1009259,以下简称“国家电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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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电投绿投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电投绿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

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电投绿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出资结构

根据电投绿投提供的资料,(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创新投资”)持有电投绿投执行事务合伙人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产业基金”)90.01%的股权;(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电投科创基金”)、中机智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电投绿投56.67%的份额(国家电投实际控制主体所持份额按照100%计算,其他主体所持份额按照国家电投享有的权益比例计算,详见注1),国家电投为电投绿投的第一大份额持有人。因此,国家电投实际控制电投绿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电投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电投绿投的实际控制人。电投绿投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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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国务院国资委

90%

广东省国资委

100%100%100%10%

中国核工业集中国广核集团100%100%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中国

3.97%3.97%92.06%国家电力

重庆铝业云南云南投资集团

60%市国集团省财省国

中国机械进出口国家核电技术有有限公司资委有限政厅资委

100%(集团)有限公司限公司公司

40%7.8%100%100%2.65%6.63%87.14%

50%20%50.34%

100%注2

国家国家国家电投电投中国国家云南电投集团电投西南电投省能

100%集团电能集团科学水电证券

绿能成套7家源集资本技术60026003科技设备全资团有

控股 研究 92.S 69.S发展有限子公限公

有限 院有 H H有限公司司司公司限公公司司

9%9%9%9%55%9%52.89%18.65%

100%100%

注3国电投国家国家国电科技创电投深圳电投投智中机新股权西证集团云能

集团100%源创30%智源投资基创新碳资基金创新新投科技金(天投资产管管理投资资有有限津)合有限理有有限有限限公公司伙企业公司限公公司公司司(有限司

合伙)

14.55%1.21%1.82%6.06%4.85%24.24%24.24%18.18%

国家电投集团产业

90.01%4.85%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合伙企业(有【GP】 限合伙)

9.99%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前海金融控股有深圳市前海资本

(深圳市前海综合保限公司管理有限公司

100%100%税区管理局)注1: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电投绿投20.61%的份额,通过实际控制主体(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电投科创基金)持有电投绿投35.15%的份额,通过中机智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电投绿投0.91%的份额。

注2:云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由云南省国资委间接持股87.14%,云南省财政厅间接持股6.63%,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持股100%的企业)间接持股2.65%;其他股东合计持股3.58%,最终实施控制主体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

注3:电投绿投的合伙人国电投科创基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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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国务院国资委

100%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8.31%

注6自治中国区国中国电投上海工商国家电力电力水电电力银行核电资委新能

0238600260006013技术

自治源有

0.H 92.S 21.S 98.S 有限

区财限公

K H H H 公司政厅司

100%94.17%67.94%32.06%100%55.15%100%88.92%11.08%

100%100%注4注5100%注7

国家国家电投国家电投中电国家国家国家国家国家集团电投集团国际电投电投电投电投电投电投黄河集团五凌新疆新能绿能集团集团集团集团的7上游黑龙电力能源源控0008北京浙江江苏资本家全水电江电有限

化工 股有 75.S 电力 电力 电力 控股资子开发力有公司

有限 限公 Z 有限 有限 有限 有限公司有限限公责任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责任司公司公司

52.89%18.65%5.57%0.84%6.40%2.78%2.23%1.39%0.84%2.23%2.23%2.23%1.67%

100%国家电投集团创90.01%

国家电投集团产0.07%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

业基金管理有限资基金(天津)合伙企新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GP】 业(有限合伙)

9.99%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深圳市前海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前海金融控资本管理有

(深圳市前海综合保股有限公司

100%100%限公司税区管理局)

注4:国家电投通过7家全资子公司持有国电投科创基金18.65%的股份,该7家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

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铝电投资有限公司。

注5: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电投直接持股94.1711%,其他股东情况为: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4690%,其为甘肃省国资委间接持股100%的公司;*陕西省水电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3599%(其股东情况为:陕西省国资委间接持股81.7633%,中国信达

(01359.HK)直接持股 8.6571%,建设银行(601939.SH)间接持股 8.6571%,宁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间接持股0.3061%,汉中市国资委间接持股0.2566%,安康市财政局间接持股0.1880%,岚皋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事业单位)间接持股0.1104%,陕西省水利厅间接持股0.0395%,国务院间接持股0.0144%,财政部间接持股0.004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间接持股0.003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间接持股

0.0002%)。

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注6:中国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新能源”)由国家电投间接持股88.31%,其他股东情况为:*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58%,其为国务院国资委间接持股100%的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股 2.86%,其为中国能建(601868.SH)间接持股 100%的公司;*其他小股东合计持股1.25%,该部分股东穿透后间接持股电投绿投0.019%,占比极小,且对本次投资无重大不利影响,其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

注 7:* 中国电力(02380.HK)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北京电力”)

55.15%的股份;* 工商银行(601398.SH)与国务院通过北京诚通工融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国家

电投北京电力 15.46%的股份;* 中国人寿(601628.SH)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股东为财政部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北京电力12.89%的股份;*农业

银行(601288.SH)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北京电力 10.31%的股份;

* 中国银行(601988.SH)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北京电力 6.19%的股份。

注8: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电投绿投提供的相关材料,国家电投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骨干企业,拥有核电、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全部发电类型,截至2025年11月底,国家电投发电总装机2.76亿千瓦,其中清洁能源装机占比73.11%,储能装机超过600万千瓦。国家电投产业基金系国家电投下属股权投资平台,公司定位于服务国家电投产业战略和创新战略,发挥以融促产、以融强产优势,推进国家电投相关产业的产业链协同发展。截至2025年9月30日,国家电投资产总额为19551.01亿元,净资产6224.59亿元;2025年

1-9月,国家电投实现营业收入2926.40亿元,净利润345.74亿元。因此,国家

电投为大型企业。

从控制权角度,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持有电投绿投执行事务合伙人国家电投产业基金90.01%的股权;从出资份额角度,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电投科创基金、中机智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电投绿投56.67%的份额,国家电投为电投绿投的第一大份额持有人。因此,国家电投实际控制电投绿投,电投绿投为大型企业国家电投的下属企业。

此外,电投绿投近年来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阿特斯

(688472.SH)、信通电子(001388.SZ)、南网数字(301638.SZ)、锡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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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603248.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维通利与电投绿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产业协同合作

“十四五”以来,国家电投加速推进产业规模化、高质量发展,风电装机规模增长2.3倍,光伏装机规模增长3.3倍,对高可靠性核心设备的需求攀升。当前国家电投积极融入新型能源体系、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并以能源消费革命为契机,探索、布局融合发展新业态,绿电转化和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加速发展。维通利在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经验和客户资源,通过合作,能够为国家电投绿电转化和新型储能领域发展增添动能。

电投绿投将协助维通利对接国家电投下属产业单位,重点聚焦绿电交通、风光储等板块,积极推动各方在产业协同的优先合作。

(2)市场拓展合作

国家电投作为全球最大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覆盖光伏、风电、核电等全发电类型,截至2025年11月底,总装机2.76亿千瓦,其中清洁能源装机占比73.11%,业务覆盖全国各省及海外重点区域。在电力电工方面,特高压及源网荷储项目广泛落地;在风光储领域,拥有行业领先的风电、光伏及新型储能装机规模,且通过储能专业化平台实现了全场景覆盖,具备庞大的设备采购需求与广泛的市场应用场景。电投绿投可以协助维通利对接国家电投相关产业单位,具体包括国家电投下属单位上海融和元储能源有限公司、新源智储能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体系内储能专业化公司或者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已投企业上海启源芯动力科技有

限公司、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维通利对接联络相关部门、举行推介交流会、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等,协助提升维通利在国家电投的知名度。

(3)技术研发领域合作

国家电投持续发力储能创新平台和技术团队建设,下属单位包括国家电投集团中央研究院、国家电投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

国家电投集团浙江电力有限公司、电投绿能(000875.SZ)等积极进行储能研究,

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在飞轮储能、铅碳电池、液流电池、熔盐储热等新型储能的技术研发、实证应用、示范推广等方面形成领先优势。电投绿投可以协助维通利对接国家电投相关产业单位、专业化单位共同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维通利可在研发层面建立常态化技术沟通机制,电投绿投协助维通利与国家电投产业单位共同研讨技术合作方向,推动新型储能的技术研发;同时定期开展交流合作,及时沟通需求。

(4)资本协同合作

电投绿投管理人为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在管基金聚焦新能源、储能、核能等领域,链接产业链上下游优质资源。通过国家电投产业基金投资项目资源的需求对接,结合维通利产业资源与电投绿投资本优势,双方共同参与项目运营,实现技术、产能与资本的高效联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电投绿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电投绿投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电投绿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电投绿投提供的财务报表,电投绿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电投绿投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电投绿投作为国家电投实际控制的企业,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国家电投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6.限售期

电投绿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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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电投绿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株洲高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株洲高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产投”)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高科产投现持有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211MA4Q7GWH2D,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19年1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张建霖,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月环路899号新马动力创新园 2.1 期 D 研发厂房株洲科创基金港 2 楼,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非融资担保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科产投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高科产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高科产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根据高科产投提供的资料,湖南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控股”)持有高科产投100%股权,为高科产投的控股股东;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高科控股51%的股权,为高科产投的实际控制人。

高科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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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发区管理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9%51%

湖南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

株洲高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高科控股系经株洲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注册资本

50亿元。高科控股总部设8个部门及数字发展中心,下辖核心一级经营主体12家,员工800余人,高科控股秉承“产业引领、守正创新、务实高效、行稳致远”的核心理念,以“打造产业高地,服务园区发展”为使命,不断做强“产业投资、产业发展、产业服务、高新能源、实业发展、商住房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建筑施工、文旅运营、商业资产管理”9个主业板块。截至2025年9月30日,高科控股资产总额1033.02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5.66亿元。因此,高科控股为大型企业。

高科产投为高科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高科产投为大型企业高科控股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高科产投、高科控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各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加强产业链赋能及市场渠道拓展

高科产投、高科控股将充分发挥地方国企的产业生态资源与政企联动优势,积极推动维通利与园区头部企业的业务对接与合作洽谈,通过协助维通利对接联络相关部门、举行推介交流会、产业链圈层会议、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等多元举措,全面提升维通利在株洲优势产业链条中的知名度。

(2)强化资本运作协同

围绕各方各自优势,充分挖掘潜在协同价值,合作开展投资与并购业务,发挥高科产投和高科控股在汽车、新能源装备等相关产业链资源优势,积极探索通

3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过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以维通利为链主企业,打造株洲地区的电连接产业生态集群,高效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质资源,借助资本优势招商引资,推动产业发展。

(3)深化服务供给合作

高科产投和高科控股将持续优化园区运营服务供给水平,未来在对接政府协调进一步用地需求、提供厂房租赁或定制化建设,以及生产生活配套服务(具体如人力人才、环保服务、工业物业、餐饮公寓等)方面深化合作,为维通利经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高科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高科产投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高科产投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动力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株洲云峰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峰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云峰一号3.3223%出资份额;同时,高科产投及其控股子公司株洲高新产业引导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

限合伙人分别持有云峰一号31.5615%和63.1229%的出资份额。云峰一号直接持有发行人15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0.80%。除上述情况外,高科产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高科产投提供的财务报表,高科产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高科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高科产投作为高科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高科控股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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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6.限售期

高科产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高科产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数量、战略配售对象、参与规模、配售条件、限售期限等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6233.3334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4933.3334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12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8.00%。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预计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43000.00万元。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不会影响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必要流动性。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决定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者其下属企业,具体为广祺玖号、安鹏创投、中船投资、上汽金控、阳光三亚、工控资本、电投绿投和高科产投。

3.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规模

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及认购金额如下:

3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限售期拟认购金额上限序号名称机构类型

(月)(万元)

1广祺玖号128000.00

2安鹏创投127000.00

3中船投资125000.00

4上汽金控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125000.00

5阳光三亚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125000.00

6工控资本125000.00

7电投绿投125000.00

8高科产投123000.00

合计43000.00

注1: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注2: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共有8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12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8.0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的要求。

4.配售原则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按照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承诺认购金额上限的比例,向广祺玖号(承诺认购金额不超过8000.00万元)、安鹏创投(承诺认购金额不超过7000.00万元)、中船投资(承诺认购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上汽金控(承诺认购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阳光三亚(承诺认购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工控资本(承诺认购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电投绿投(承诺认购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高科产投(承诺认购金额不超过3000.00万元)进行配售(向下取整),如有余股,分配给高科产投。

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与实际缴款金额不一致,以两者孰低值为准。

根据上述配售原则得出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

3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分将在 T-2 日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回拨机制如下: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小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则不进行回拨,初始网下发行数量不变。上述回拨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5.配售条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6.限售期限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

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4.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4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之详情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关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认购对象分别签署了《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认购的金额;认购款项支付;双方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阅本次发行相关的承销协议、《配售方案》、《核查报告》、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以及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战略配售承诺函等资料,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4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与拟参与认购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安排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相关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承诺认购金额的合法资金来源,且均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4)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

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聂学民

承办律师:

李家仁年月日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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