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维通利股票代码:001393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Victory Electric Co.Ltd.(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1幢1层0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通利”“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6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中 国 日 报 网 ( www.chinadaily.com.cn ) 、 中 国 金 融 新 闻 网(www.financialnews.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2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30.38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49333334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为4804018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2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七)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
引》(2023 年),维通利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截至 2026年 4 月 28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9.40倍。
截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T-3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对应的静态市对应的静态市对应的静态市
2025 年扣 2025 年扣 T-3 日股盈率(倍)-扣盈率(倍)-扣盈率(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票收盘价非前非后扣非前后孰低(元/股)(元/股)(元/股)
(2025年)(2025年)(2025年)
300697.SZ 电工合金 0.3835 0.3871 15.67 40.86 40.48 40.86
300843.SZ 胜蓝股份 0.6835 0.6648 72.27 105.74 108.71 108.71
300988.SZ 津荣天宇 0.6508 0.6374 26.32 40.44 41.29 41.29
603312.SH 西典新能 1.6303 1.6126 39.24 24.07 24.33 24.33
301631.SZ 壹连科技 3.2103 2.9641 112.15 34.93 37.84 37.84
算术平均值35.0835.9936.08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T-3 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2025 年扣非前/后 EPS=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3、可比公司中赢双科技为非上市公司,不纳入本次市盈率均值的计算;
4、市盈率均值计算时剔除极值胜蓝股份。
本次发行价格30.3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5.3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28 日(T-3 日)发布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
平均静态市盈率(29.40倍),低于可比公司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6.08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相关的风险
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85.51%,本次发行后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64.13%,仍保持较高比例,可能会导致关联交易决策风险及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1、关联交易决策风险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公司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包括向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同大永利采购外协加工服务;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北元电器出租厂
房以及承租关联方北元电力的厂房。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会影响公司业务经营并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当公司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股东投票权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任免、投资方向、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等重要决策实施不当控制,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2023年至2025年,公司持续深化与已有客户的合作,积极开拓新增客户,
并丰富产品种类,使得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69868.62万元、239037.80万元及312621.40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8662.92万元、27098.81万元和30117.62万元,2023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35.66%和27.03%。
2023年至2025年,发行人各下游应用领域收入均保持增长,其中,电力电
工、新能源汽车和风光储领域收入增速较快。
电力电工、轨道交通领域,发行人通过产品出海及加强与西门子、施耐德、中国中车、ABB、日立能源、汇川技术以及西屋制动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实现收入增长。未来,若下游行业投资减缓,国际贸易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产能向欧美或东南亚转移,产品出海效果不达预期,亦或者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波动,相关领域收入增速可能放缓甚至下滑。
新能源汽车、风光储领域,受益于新能源汽车、风光储行业的快速发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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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通过加强现有客户合作,拓展新客户以及丰富产品种类,实现收入增长。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经过快速发展后,行业增速有所放缓,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且相对于电力电工领域,成本传导相对滞后,若公司新客户开拓不力,不能通过产品迭代或技术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维系并扩大与现有客户之间的合作,亦或者铜价上升过快,而公司因铜价过高,产品售价不能覆盖成本进而减少相关领域产品的销售,均可能导致新能源汽车、风光储领域收入增速放缓或下滑。
此外,随着国内竞争对手的进入、成本及市场价格的透明化,公司高毛利率产品同步分解器面临价格及毛利率大幅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而且,经过前期的积累与发展,公司收入及利润已达到一定规模,且已对行业主流客户形成重点覆盖,未来业绩维持历史高速增长的难度加大,存在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原材料是公司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6.04%、69.10%和68.51%。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铜材等。上述原材料价格主要受宏观经济影响,发行人议价空间较弱。
近年来,受国际地缘政治、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铜价市场波动较大,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电解铜含税均价分别为 68.24 元/KG、75.06 元/KG 以及 80.83 元/KG,呈逐年上升趋势。2025年下半年以来,受新能源产业发展、AI 与算力基建需求增加、电网升级需求等因素影响,以及美国关税政策预期导致铜材供应结构性失衡,铜材价格快速上升,
2025 年 7-12 月,电解铜含税均价为 83.98 元/KG,截至 2026 年 2 月底,电解铜
含税均价为 101.82 元/KG。
根据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约定,电力电工领域成本传导机制良好,而公司不能及时将铜材价格上涨波动传导至新能源汽车、风光储领域电连接产品。根据公司2025年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电连接产品原材料采购价格及直接材料占比,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电连接产品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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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对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如下:
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电连接产品原材料平对主营业务成本影响对主营业务毛利率均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比例影响
上升1%0.39%-0.31个百分点
上升5%1.96%-1.53个百分点
上升10%3.92%-3.06个百分点
未来如果铜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而公司无法将相关价格上涨及时并全部转嫁至下游客户,将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并可能产生存货跌价损失,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四)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76%、25.12%
和21.76%。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受产品结构、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订单数量、技术工艺等因素影响。
公司电连接产品主要下游应用领域包括电力电工、新能源汽车、风光储等。
受宏观经济周期、产能扩张、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退出等因素影响,2023年至
2025年,新能源汽车、风光储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下游客户终端产品价格整
体呈现下降趋势,并向上游电连接生产厂商传导,同时,电力电工以及轨道交通领域客户亦存在一定的降本诉求,公司电连接产品面临降价压力。根据公司2025年电连接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及收入占比,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电连接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下降1%、2.5%、5%,对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如下:
电连接产品销售单价变动幅度对主营业务收入影响比例对主营业务毛利率影响
下降1%-0.95%-0.75个百分点
下降2.5%-2.37%-1.90个百分点
下降5%-4.73%-3.89个百分点同时,2023年至2025年,铜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不能及时将相关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传导至新能源汽车、风光储领域电连接产品。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新能源汽车电连接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3.28%、14.65%
和15.00%,风光储电连接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0.14%、18.46%和19.15%,低于公
7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2025年12月31日以后,铜材价格快速上升,根据公司2025年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电连接产品原材料采购价格及直接材料占比,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电连接产品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每上升
10%,将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上升3.92%,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3.06个百分点。
受铜下游新能源产业、AI 及数据中心,电网升级需求推动,预计铜材价格仍可能保持高位运行甚至持续上升,进而将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若客户向发行人持续传导降本压力,而发行人不能通过技术创新、工艺改进降低生产成本,亦或者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生产管理水平无法匹配经营规模的增长导致加工效率及管理水平下降,将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
而且,2025年下半年,公司同步分解器单价下降幅度较大,导致该产品毛利率大幅下降,进而将拉低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
(五)同步分解器价格和毛利率大幅下降的风险
经过前期的研发及推广,发行人同步分解器产品逐步获得客户认可。2023年、
2024年及2025年,同步分解器收入分别为4596.28万元、18308.03万元和
15060.68万元,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29.60元/件、20.32元/件及14.49元/件,毛
利率分别为61.14%、56.92%及40.78%。同步分解器产品国内供应商相对较少,得益于市场供给相对有限的竞争格局,在一定时期内享受了阶段性的市场红利,毛利率相对较高。
2024年,随着同步分解器产品向客户的批量交付,客户就该产品与发行人
进行议价,同步分解器平均销售单价持续下降。随着国内竞争对手的发展,行业内技术创新减缓、市场竞争加剧以及市场价格的透明化,该产品的阶段性市场红利逐步消退,2025年下半年,发行人向比亚迪销售的各型号同步分解器降价,同步分解器平均单位售价大幅下降。公司同步分解器生产工艺已日趋成熟,难以通过降本增效等手段同比例降低生产成本,进而导致同步分解器毛利率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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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领域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在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领域的开拓,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公司来自于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6415.03万元、
117733.98万元和166037.7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80%、54.73%
和59.11%,呈增长趋势。中短期内,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领域仍将是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之一。
新能源汽车以及风光储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整车厂/主机厂持续新增产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并通过技术创新+价格竞争获取市场份额,叠加新能源汽车国家购置补贴退出、风电光伏全面进入市场化交易,新能源汽车以及风光储市场竞争逐步加剧。若公司已有新能源汽车、风光储领域客户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而公司又不能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机会,将会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降。
同时,根据乘联会、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等相关数据,2023年至2025年,新能源汽车乘用车终端价格、风电中标均价、储能系统中标均价整体呈下降趋势。下游终端厂商因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导致其对生产成本的控制不断加强,并将降本增效压力传导至上游电连接厂商。电连接产品市场总体呈现大市场、小企业、分散化竞争的特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为维持订单份额,发行人对部分产品进行降价调整,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挤压。根据公司2025年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电连接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及收入占比,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电连接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下降1%、2.5%、5%,对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如下:
新能源汽车及风光储电连接产品价格变动幅度对主营业务收入影响比例
下降1%-0.54%
下降2.5%-1.34%
下降5%-2.69%
若公司不能及时通过技术研发、工艺升级或自动化改造提高竞争力,实现降本增效,将会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客户流失的风险。
(七)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5627.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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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01.18万元和55739.7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70%、18.08%
和19.84%,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及占比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公司外销主要以欧洲、亚洲和北美洲市场为主,涉及众多的国家和地区。随着国际贸易环境逐渐复杂化,若未来国际政治环境出现变化,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发行人境外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的产品出口或公司下游行业的产品出口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业务拓展。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公司出口美国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717.79
万元、3252.75万元和4348.4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2%、1.51%和1.55%。2025年,美国提高中国对美产品的关税,受美国关税政策的影响,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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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198号”文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678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上市,证券简称为“维通利”,证券代码为“001393”。
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48040181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6年5月15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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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5月15日
(三)股票简称:维通利
(四)股票代码:00139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49333334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2333334股,均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8040181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1293153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体包括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祺玖号”)、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鹏创投”)、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投资”)、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金控”)、阳光电源(三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三亚”)、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控资本”)、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电投绿投”)和株洲高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产投”)。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12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8.00%。
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
12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承诺”及“(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战略配售方面,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3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7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3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3073153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30.06%,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93%。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项目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占比(%)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黄浩云10578000042.432029年5月15日
发行前已张实丹108000004.332027年5月15日
1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股份黄郎云90000003.612029年5月15日
黄珂89000003.572029年5月15日
颜力源88200003.542029年5月15日
通江通海88000003.532029年5月15日
绿色连通50000002.012029年5月15日
维三科技42000001.682029年5月15日
江川36000001.442027年5月15日
刘肖鼓36000001.442027年5月15日
李新华36000001.442029年5月15日
越秀智源35000001.402027年5月15日
维玖科技25000001.002029年5月15日
智源柒号20000000.802027年5月15日
黄清华18000000.722029年5月15日
胡光明18000000.722027年5月15日
云峰一号15000000.602027年5月15日
通伍科技15000000.602029年5月15日
黄洪波3000000.122027年5月15日
小计18700000075.00
广祺玖号20874410.842027年5月15日
安鹏创投18265110.732027年5月15日
中船投资13046510.522027年5月15日
首次公开上汽金控13046510.522027年5月15日
发行战略阳光三亚13046510.522027年5月15日
配售股份工控资本13046510.522027年5月15日
电投绿投13046510.522027年5月15日
高科产投7827930.312027年5月15日
小计112200004.50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71496812.872026年5月15日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网下发行限售股份30731531.232026年11月15日
网下发行网上发行股份4089050016.402026年5月15日股份
小计5111333420.50-
合计249333334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发行人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3.1.2
条的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69868.62万
元、239037.80万元和312621.4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7896.88万元、27080.17万元和29867.80万元。
因此,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同时,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即: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5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Victory Electric Co.Ltd.发行前注册资本187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浩云成立日期2003年10月20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23年9月4日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1幢1层01
一般项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动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模具制造;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储能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硬连接、柔性连接、触头组件、叠层母排和 CCS 等系列化电主营业务
连接产品以及同步分解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所属行业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邮政编码101105
电话号码010-87584288
传真号码010-8758428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vtle.com
电子信箱 ir@vtle.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证券部系的部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
董事会秘书汪娟010-87584288
责人、联系方式
16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直接持股数合计持股数持有任职起止日间接持股数量前总股序号姓名职务量量债券期(万股)本持股比(万股)(万股)情况例(%)通过通江通海间
接持有29.0000
万股、通过绿色连通间接持有
47.0000万股、通
过通伍科技间接
黄浩董事长、2023年9月-持有40.0000万
110578.000010989.000058.76无
云总经理2026年9月股、通过维三科技间接持有
45.0000万股、通
过维玖科技间接
持有250.0000万股,合计间接持有411.0000万股通过维三科技间
董事、副2023年9月-
2江川360.0000接持有60.0000420.00002.25无
总经理2026年9月万股
董事、审通过通江通海间
2025年2月-
3石华计委员会-接持有55.000055.00000.29无
2026年9月
成员万股职工代表通过通江通海间
陈艳董事、审2025年2月-
4-接持有60.000060.00000.32无
君计委员会2026年9月万股成员独立董
郭特事、审计2023年9月-
5----无
华委员会成2026年9月员独立董
牛华事、审计2023年9月-
6----无
勇委员会成2026年9月员
17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直接持股数合计持股数持有任职起止日间接持股数量前总股序号姓名职务量量债券期(万股)本持股比(万股)(万股)情况例(%)独立董
杨卫事、审计2025年2月-
7----无
华委员会成2026年9月员通过绿色连通间
董事会秘2023年9月-
8汪娟-接持有35.000035.00000.19无
书2026年9月万股通过绿色连通间
刘莹2023年9月-
9财务总监-接持有20.000020.00000.11无
莹2026年9月万股
合计10938.0000641.000011579.000061.92-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黄浩云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黄浩云直接持有公司10578.0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6.57%,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同时,
黄浩云系通江通海、绿色连通、维三科技、通伍科技和维玖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实际控制通江通海、绿色连通、维三科技、通伍科技和维玖科技持有的公司2200.0000万股股份。综上,黄浩云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合计68.33%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黄浩云,男,195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510103195909XXXXXX。1978 年 10 月至 1982 年 7 月,就读于西北轻工业学院轻工机械设计专业,取得工学学士学位;1984年9月至1987年6月,全日制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82年7月至1984年8月,担任轻工部长沙设计院助理工程师;1987年7月至1994年6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主任科员、办公室副处长;1994年12月至2020
18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年11月,历任维通利机电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2003年3月至2022年8月,历任北元电器经理、董事长;2011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北元电力董事长;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担任北元电子经理;2008年12月至2023年
9月,担任维通利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23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通江通海、绿色连通、维三科技、通伍科技实施股权激励外,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通江通海、绿色连通、维三科技、通伍科技具体情况如下:
(一)通江通海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通江通海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通江通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21年11月17日
19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实缴出资额4547.60万元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浩云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号-0524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下期出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经营范围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通江通海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通过持股平台间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合伙人性质接持有发行人股(万元)(%)数(股)
1黄浩云普通合伙人131.622.89290000
2陈艳君有限合伙人306.736.74600000
3赵兵有限合伙人305.006.71500000
4石华有限合伙人285.236.27550000
5江道红有限合伙人260.105.72500000
6朱盟青有限合伙人186.064.09360000
7彭新强有限合伙人185.804.09360000
8闫张海有限合伙人184.554.06360000
9任明霞有限合伙人183.674.04350000
10董金鹤有限合伙人144.333.17280000
11胡行金有限合伙人144.273.17280000
12刘娓有限合伙人123.962.73250000
13韩永军有限合伙人123.142.71250000
14唐军华有限合伙人111.232.45220000
15李亮才有限合伙人101.272.23200000
16张知理有限合伙人100.792.22200000
17李江胜有限合伙人95.392.10200000
18龚节翠有限合伙人93.132.05180000
19康晓飞有限合伙人90.451.99180000
20束长海有限合伙人88.191.94180000
21吴东起有限合伙人80.601.77150000
22胡亮有限合伙人77.621.71150000
20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通过持股平台间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合伙人性质接持有发行人股(万元)(%)数(股)
23张丽有限合伙人77.211.70150000
24袁文栋有限合伙人75.991.67150000
25薛要辉有限合伙人73.381.61150000
26张宇慜有限合伙人68.251.50130000
27许海龙有限合伙人66.071.45130000
28姚国化有限合伙人59.941.32120000
29马学孔有限合伙人56.301.24110000
30李可可有限合伙人55.471.22110000
31姚望民有限合伙人54.741.20110000
32夏雄辉有限合伙人46.051.0190000
33杨九霞有限合伙人45.501.0080000
34王鹏有限合伙人42.440.9385000
35殷顶男有限合伙人42.400.9385000
36钮秀苹有限合伙人39.400.8770000
37卢又先有限合伙人39.110.8680000
38陶文兵有限合伙人37.420.8275000
39乔正涛有限合伙人37.420.8275000
40陈丽强有限合伙人34.830.7770000
41梁大丰有限合伙人33.300.7360000
42于鑫有限合伙人28.850.6350000
43游帅志有限合伙人28.850.6350000
44张伟有限合伙人27.750.6150000
45孔颖有限合伙人27.750.6150000
46黄赛军有限合伙人27.750.6150000
47张岩有限合伙人18.300.4030000
合计4547.60100.008800000上述人员均系公司员工。
(二)绿色连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绿色连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21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公司名称北京绿色连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21年11月17日
实缴出资额2640.00万元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浩云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号-0525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下期出资时间2024年12月31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营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绿色连通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通过持股平台间序实缴出资额(万实缴出资比例合伙人合伙人性质接持有发行人股
号元)(%)数(股)
1黄浩云普通合伙人213.068.07470000
2曹永辉有限合伙人189.257.17350000
3汪娟有限合伙人186.347.06350000
4施立葵有限合伙人158.756.01300000
5刘莹莹有限合伙人112.304.25200000
6张立新有限合伙人105.964.01200000
7黄新兵有限合伙人102.603.89200000
8高传章有限合伙人95.253.61180000
9薛胜有限合伙人95.253.61180000
10张娥松有限合伙人82.773.14150000
11李有萍有限合伙人67.662.56130000
12巩旭有限合伙人65.442.48120000
13邓胜有限合伙人65.442.48120000
14江继勇有限合伙人64.472.44120000
15胡彪有限合伙人63.502.41120000
16陈志鹏有限合伙人54.212.05100000
17张彩悦有限合伙人52.271.98100000
18束方健有限合伙人51.301.94100000
19李悦宇有限合伙人51.301.94100000
20高影影有限合伙人43.821.6680000
22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通过持股平台间序实缴出资额(万实缴出资比例合伙人合伙人性质接持有发行人股
号元)(%)数(股)
21游银龙有限合伙人42.011.5980000
22彭富昌有限合伙人41.041.5580000
23金策有限合伙人41.041.5580000
24李振云有限合伙人41.041.5580000
25谌东有限合伙人35.911.3670000
26梁红维有限合伙人35.911.3670000
27刘学文有限合伙人33.351.2665000
28张红艳有限合伙人33.351.2665000
29吴新华有限合伙人33.351.2665000
30周立涛有限合伙人30.501.1650000
31冯飞有限合伙人30.501.1650000
32廖鑫有限合伙人28.851.0950000
33杨树奇有限合伙人28.851.0950000
34陈彦超有限合伙人28.851.0950000
35许传瑞有限合伙人28.851.0950000
36王喜平有限合伙人25.650.9750000
37马腾飞有限合伙人17.960.6835000
38孙亭有限合伙人17.750.6730000
39孟德升有限合伙人16.650.6330000
40韩海平有限合伙人16.650.6330000
41孙鹏程有限合伙人16.650.6330000
42孙亚南有限合伙人16.650.6330000
43贺会苓有限合伙人16.650.6330000
44付俊霞有限合伙人16.650.6330000
45李瑞欣有限合伙人16.650.6330000
46单朋飞有限合伙人16.650.6330000
47高凤维有限合伙人11.100.4220000
合计2640.00100.005000000上述人员均系公司员工。
2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维三科技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维三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维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22年7月27日
实缴出资额2351.20万元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浩云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号-0526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维三科技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通过持股平台间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合伙人性质接持有发行人股(万元)(%)数(股)
1黄浩云普通合伙人169.857.22450000
2刘肖鼓有限合伙人643.5027.371100000
3江川有限合伙人333.0014.16600000
4吴方辉有限合伙人91.503.89150000
5李辉军有限合伙人88.203.75150000
6孙海东有限合伙人57.702.45100000
7陈威有限合伙人48.802.0880000
8陶杰有限合伙人48.802.0880000
9吴相杰有限合伙人47.152.0180000
10黄志才有限合伙人46.051.9680000
11薛连平有限合伙人36.601.5660000
12罗永哲有限合伙人36.601.5660000
13司雪梅有限合伙人36.601.5660000
14刘娇如有限合伙人34.951.4960000
15宋璨琛有限合伙人34.951.4960000
16唐有量有限合伙人33.301.4260000
17王军有限合伙人33.301.4260000
2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通过持股平台间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合伙人性质接持有发行人股(万元)(%)数(股)
18宋宝有限合伙人30.501.3050000
19朱龙飞有限合伙人30.501.3050000
20赵俊佳有限合伙人30.501.3050000
21谢啸天有限合伙人30.501.3050000
22洪明明有限合伙人28.851.2350000
23叶青涛有限合伙人28.851.2350000
24王俊有限合伙人27.751.1850000
25马骏有限合伙人27.751.1850000
26邓良有限合伙人24.401.0440000
27陈峰有限合伙人22.750.9740000
28杨沛华有限合伙人18.300.7830000
29钱爱武有限合伙人18.300.7830000
30孙宏飞有限合伙人18.300.7830000
31李曙有限合伙人18.300.7830000
32张晴岚有限合伙人18.300.7830000
33张兵有限合伙人17.200.7330000
34熊军有限合伙人17.200.7330000
35陶桂初有限合伙人16.650.7130000
36李超有限合伙人16.650.7130000
37宋青青有限合伙人16.650.7130000
38陶朝辉有限合伙人16.650.7130000
39付常青有限合伙人16.650.7130000
40王有静有限合伙人16.650.7130000
41王威有限合伙人11.100.4720000
42周磊有限合伙人11.100.4720000
合计2351.20100.004200000
上述人员均系公司员工(含已退休人员)。
(四)通伍科技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通伍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25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公司名称北京通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24年11月27日
实缴出资额1179.00万元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浩云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号-6983(“集群注册地址
注册)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经营范围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通伍科技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通过持股平台间序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比例合伙人合伙人性质接持有发行人股号(万元)(%)数(股)
1黄浩云普通合伙人314.4026.67400000
2彭星有限合伙人125.7610.67160000
3卜志霞有限合伙人39.303.3350000
4龚宇杰有限合伙人39.303.3350000
5刘琳杰有限合伙人39.303.3350000
6申永吉有限合伙人39.303.3350000
7易杨有限合伙人39.303.3350000
8张晨良有限合伙人39.303.3350000
9杨德意有限合伙人31.442.6740000
10张金花有限合伙人31.442.6740000
11白云飞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12陈兴华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13贾冬冬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14钦磊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15施晓蓉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16舒黎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17唐雅坤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18王辉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19王坚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20王仁钢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26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通过持股平台间序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比例合伙人合伙人性质接持有发行人股号(万元)(%)数(股)
21王文杰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22张明明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23张胜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24赵炜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25赵占营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26周浩有限合伙人23.582.0030000
27丁敬有限合伙人15.721.3320000
28张永杰有限合伙人15.721.3320000
29李寿健有限合伙人7.860.6710000
30刘坤有限合伙人7.860.6710000
31张宝珠有限合伙人7.860.6710000
32张昆有限合伙人7.860.6710000
合计1179.00100.001500000上述人员均系公司员工。
(五)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员工持股平台通江通海、绿色连通、维三科技、通伍科技已分别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27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发行后股东姓序持股比持股比
名/名持股数持股数限售期限备注号例例称(股)(股)
(%)(%)
一、限售流通股股票上市之
控股股东、
1黄浩云10578000056.5710578000042.43日起36个
实际控制人月股票上市之
2张实丹108000005.78108000004.33日起12个-
月股票上市之实际控制人
3黄郎云90000004.8190000003.61日起36个
一致行动人月股票上市之实际控制人
4黄珂89000004.7689000003.57日起36个
一致行动人月股票上市之实际控制人
5颜力源88200004.7288200003.54日起36个
一致行动人月股票上市之通江通实际控制人
688000004.7188000003.53日起36个
海一致行动人月股票上市之绿色连实际控制人
750000002.6750000002.01日起36个
通一致行动人月股票上市之维三科实际控制人
842000002.2542000001.68日起36个
技一致行动人月股票上市之
董事、副总
9江川36000001.9336000001.44日起12个
经理月股票上市之
10刘肖鼓36000001.9336000001.44日起12个-
月股票上市之实际控制人
11李新华36000001.9336000001.44日起36个
一致行动人月股票上市之越秀智
1235000001.8735000001.40日起12个-
源月
28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发行后股东姓序持股比持股比
名/名持股数持股数限售期限备注号例例称(股)(股)
(%)(%)股票上市之维玖科实际控制人
1325000001.3425000001.00日起36个
技一致行动人月股票上市之智源柒
1420000001.0720000000.80日起12个-
号月股票上市之实际控制人
15黄清华18000000.9618000000.72日起36个
一致行动人月股票上市之
16胡光明18000000.9618000000.72日起12个-
月股票上市之云峰一
1715000000.8015000000.60日起12个-
号月股票上市之通伍科实际控制人
1815000000.8015000000.60日起36个
技一致行动人月股票上市之
19黄洪波3000000.163000000.12日起12个-
月股票上市之广祺玖参与战略配
20--20874410.84日起12个
号售投资者月股票上市之安鹏创参与战略配
21--18265110.73日起12个
投售投资者月股票上市之中船投参与战略配
22--13046510.52日起12个
资售投资者月股票上市之上汽金参与战略配
23--13046510.52日起12个
控售投资者月股票上市之阳光三参与战略配
24--13046510.52日起12个
亚售投资者月股票上市之工控资参与战略配
25--13046510.52日起12个
本售投资者月
29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发行后股东姓序持股比持股比
名/名持股数持股数限售期限备注号例例称(股)(股)
(%)(%)股票上市之电投绿参与战略配
26--13046510.52日起12个
投售投资者月股票上市之高科产参与战略配
27--7827930.31日起12个
投售投资者月网下发股票上市之
28行限售--30731531.23日起6个月股份
小计187000000100.0020129315380.73-
二、无限售流通股网下发
1行无限--71496812.87无限售期限
售股份网上发
2--4089050016.40无限售期限
行股份
小计--4804018119.27-
合计187000000100.00249333334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88591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持股比例
序号持股数(万股)限售期限称(%)
1黄浩云10578.000042.43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张实丹1080.00004.33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黄郎云900.00003.61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黄珂890.00003.57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颜力源882.00003.54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通江通海880.00003.53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绿色连通500.00002.01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0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东姓名/名持股比例
序号持股数(万股)限售期限称(%)
8维三科技420.00001.68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李新华360.00001.44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0刘肖鼓360.00001.4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16850.000067.58-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组成。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12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8.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为
112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8.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
数量一致,无需向网下回拨。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具体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机构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广祺玖号与发行人经208744163416457.58
2安鹏创投营业务具有182651155489404.18
战略合作关
3中船投资130465139635297.38
系或者长期
4上汽金控合作愿景的130465139635297.38
5阳光三亚大型企业或130465139635297.38
31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机构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6工控资本者其下属企130465139635297.38
业
7电投绿投130465139635297.38
8高科产投78279323781251.34
合计11220000340863600.00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2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6233.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0.3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9.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8.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5.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5.1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13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
3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12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8.00%。根据最终确认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12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8.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
数量一致,无需向网下回拨。
根据《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668.20396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2044.5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22.2834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089.0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8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206866184%,有效申购倍数为4834.04287倍。
根据《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0734812股,缴款认购金额1237523588.56元,放弃认购数量155688股,放弃认购金额4729801.44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0222834股,缴款认购金额310569696.92元,网下投资者无放弃认购股数。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55688股,包销金额为4729801.44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约为0.249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9368.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6699.1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2669.5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
3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年5月12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33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6699.1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万元)
1保荐及承销费用13237.07
2审计及验资费用2260.00
3律师费用547.17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53.77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01.10
合计16699.11
注1: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注3: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若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发行费用为2.68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2669.56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4.27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根据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21元/股(按照2025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35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36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
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2024年度
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6〕4746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至2025年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6年5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6年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
(一)2026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或审阅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列示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项目2026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年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220154.51228277.99-3.56%
流动负债(万元)93276.54108859.73-14.31%
总资产(万元)301469.93308142.90-2.1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3.01%34.77%-1.76%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37.40%40.54%-3.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
188721.93183215.153.01%
者权益(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
10.099.803.01%
净资产(元/股)
37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2026年1-3月2025年1-3月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66723.9860315.1810.63%
营业利润(万元)5551.896241.04-11.04%
利润总额(万元)5509.076203.05-11.1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4915.005475.48-10.24%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19.325361.59-11.98%(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60.29-10.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250.29-11.98%
本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53.54-0.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2.543.47-0.93
权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775.21-9602.86不适用净额(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0.04-0.51不适用
流量净额(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
单位:万元本报告期末比上年末项目2026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增减
资产总额301469.93308142.90-2.17%
负债总额112748.00124927.75-9.75%
所有者权益总额188721.93183215.153.0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188721.93183215.153.01%
的所有者权益
截至2026年3月末,公司资产总额较2025年末减少2.17%,负债总额较
2025年末减少9.75%,主要系客户回款(含票据回款)的同时,支付供应商货款(含票据支付),导致资产总额及负债总额均有所减少,此外,购置固定资产等导致货币资金减少。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3.01%,主要系由于公司持续盈利,留存收益有所增加。
38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合并利润表主要科目
单位:万元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2026年1-3月2025年1-3月期增减
营业收入66723.9860315.1810.63%
营业成本54002.1748042.0712.41%
营业利润5551.896241.04-11.04%
净利润4915.005475.48-10.2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15.005475.48-10.2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4719.325361.59-11.98%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026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66723.98万元,同比增长10.63%,主要系
公司电连接产品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公司与存量客户合作持续深入,并开拓新客户。
2026年1-3月,公司归母净利润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915.00万元
和4719.32万元,同比分别下降10.24%和11.98%,主要系由于比亚迪大规模使用国产同步分解器前,国内同步分解器供应商以多摩川、美蓓亚等外资品牌为主,国产同步分解器供应商引入前期,产品定价主要参考外资品牌,定价较高,致使
2025年1-3月公司同步分解器产品平均售价相对较高,毛利率在50%以上。随
着市场竞争加剧、红利期逐渐消退以及价格透明化,2025年下半年以来,同步分解器产品平均售价有所下降。2026年1-3月,受同步分解器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和毛利率低于上年同期的影响,公司归母净利润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剔除同步分解器产品的影响后,2026年1-3月,公司归母净利润和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实现增长。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在手订单金额(含税)为100242.51万元,较
2025年末增加38.96%,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39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科目
单位:万元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2026年1-3月2025年1-3月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75.21-9602.86不适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208.33-17067.55-63.6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0.1018601.67不适用
2026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75.21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加10378.07万元,主要系由于公司加强应收账款回款所致。
2026年1-3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出6208.33万元,较上年同期
减少63.62%,主要系由于2025年1-3月无锡维通利购置生产厂房、北京维通利厂区改扩建项目、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和机器设备购置支出较多所致,2026年1-3月,公司购置固定资产等仍导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出,但支出有所减少。
2026年1-3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10.10万元,主要系企业
偿还租赁负债的本金和利息增加所致。
(二)2026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1-3月预计2026年1-3月实现
营业收入66000.00至71000.0066723.9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00.00至5100.004915.0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4520.00至5020.004719.32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公司预计202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66000.00万元至71000.00万元,实际营业收入为66723.98万元;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4600.00万元至5100.00万元,实际归母净利润为4915.00万元;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520.00万元至5020.00万元,实际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4719.32万元。
三、2026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
40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结合公司2026年1-3月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目前在手订单情况,经初步测算,公司2026年1-6月业绩情况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1-6月预计2025年1-6月变动率
营业收入154000.00至158000.00140972.999.24%至12.0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2100.00至13000.0013892.51-6.42%至-12.90%
净利润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
11724.00至12624.0014297.21-11.70至-18.00%
股东的净利润
注:2025年1-6月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2026年1-6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54000.00万元至158000.00万元,
同比增长9.24%至12.08%;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12100.00万元至13000.00万元,同比下降6.42%至12.90%;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1724.00万元至
12624.00万元,同比下降11.70%至18.00%。2026年上半年,公司预计归母净利
润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系2026年上半年同步分解器平均销售单价和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所致。
上述2026年1-6月业绩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41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
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运河迎宾支行0200053329202286242
二、其他事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
出具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42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议案》等议案,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4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作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中泰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
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经内核会议审议通过,认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
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
保荐代表人:王秀娟、汪志伟
住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7层
电话:010-59013863
传真:010-59013945
联系人:王秀娟、汪志伟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秀娟、汪志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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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监,保荐代表人。负责、参与或核查了泰晶科技 IPO 项目、志晟信息 IPO 项目、润普食品 IPO 项目、未来电
器 IPO 项目、康跃科技 IPO 项目、巨龙管业 IPO 项目、华夏天信 IPO 项目;复
旦复华非公开发行项目、西藏天路非公开发行项目、易华录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汪志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CFA。曾参与执行或负责志晟信息(920171.BJ)北交所 IPO、新益昌(688383.SH)科创
板 IPO、未来电器(301386.SZ)创业板 IPO 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45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浩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6年11月1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6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6)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股份锁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锁定规定。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2、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黄郎云、黄珂、颜力源、通江通
海、绿色连通、维三科技、李新华、维玖科技、黄清华及通伍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6年11月1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5)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锁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锁定规定。如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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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3、发行人股东张实丹、刘肖鼓、胡光明、黄洪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股份锁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锁定规定。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4、发行人股东越秀智源、智源柒号、云峰一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股份锁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锁定规定。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5、发行人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江川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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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6年11月1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5)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股份锁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锁定规定。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浩云承诺
(1)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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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反,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黄郎云、黄珂、颜力源、李新华、黄清华、通江通海、绿色连通、维三科技、维玖科技、通伍科技承诺
(1)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实施减持时,本人/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反,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实丹承诺
(1)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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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反,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发行人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江川承诺
(1)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反,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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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1、发行人制定了《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遇除权、除息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公司应按本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本预案的实施主体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本公司上市
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以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每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回购股份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
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年末股份总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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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3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书面通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合计取得的上一会计年度现金分红的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又
一次被触发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5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书面通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若上述期间内存在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相应期限顺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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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事项
如果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会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应终止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如有新晋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本稳定股价预案。
2、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遇除权、除息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按照《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项义务,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不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本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
日内召开会议,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浩云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遇除权、除息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本人将按照《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项义务,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等稳定股价措施。
(2)在触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增持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本人将在股东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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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以及股东分红(如有),且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根据《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成时止。
4、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遇除权、除息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本人将按照《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项义务,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等稳定股价措施。
(2)在触发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本人将在股东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以及股东分红(如有),且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根据《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成时止。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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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3)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浩云承诺
(1)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
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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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及时提出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发行人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情形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浩云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认定后,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且在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3)如发行人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情形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积极实施公司战略目标
公司在巩固目前领域的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将通过继续增强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推动产品升级,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57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不断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控制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经营模式,夯实优势主业。此外,公司将加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和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人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
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市场影响力,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在市场领域的综合竞争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行业地位,从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和调整机制,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所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8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浩云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公司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9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在综合考虑本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本公司已制定了《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本次发行
上市后适用的《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2)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执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符合《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所签署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浩云承诺(1)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执行《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北京
60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执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
所签署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
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浩云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61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且在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4)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
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62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依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4)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
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保荐人的承诺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或者补偿投资者损失。
5、天健会计师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北京
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或补偿投资者损失。
6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7、发行人评估机构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3〕575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1、承诺人及承诺人单独控制的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主体(公司及其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同)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的相关业务或活动,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其他利益;
2、承诺人及承诺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主体将来也不在中国
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的相关业务或活动,或向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的相关业务或活
动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任何主体出现与发行人有直接竞争关系的
经营业务情况时,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等方式要求本单位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进行经营;
5、如承诺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承诺
人愿意赔偿相应损失。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会
6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者金额确定。
(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浩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黄郎云、黄珂、颜力源、李新华、黄清华、通江通海、绿色连通、维三科技、维玖科技、通伍科技承诺
(1)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
65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本企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
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人/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实丹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会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6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会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
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7)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
67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准。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浩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黄郎云、黄珂、颜力源、李新华、黄清华、通江通海、绿色连通、维三科技、维玖科技、通伍科技承诺
(1)本人/本企业不利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一致
行动人的地位,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
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
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字盖章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本
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实丹承诺
(1)本人不利用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地位,占用发行人的资金。
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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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利用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69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在本次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前已依法解除,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前述股权代持及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者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指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
会管单位人员,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入股的情形。
7、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浩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黄郎云、黄珂、颜力源、李新华、黄清华、通江通海、绿色连通、维三科技、维玖科技、通伍科技承诺
(1)本人/本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也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变相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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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本人/本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对公司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发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人/本企业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本
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4)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2、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也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变相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情况。
(2)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发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本人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4)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三、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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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
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均
系其自愿签署,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以下无正文)
72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合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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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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